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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院管理局引進標準藥物名冊」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

  • 意見書
  • 2005.06.13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樂於向衞生事務委員會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標準藥物名冊,提出意見。本意見書從較宏觀角度討論引進「標準藥物名冊」的安排。

一、標準藥物名冊

支持統一用藥政策

2.     消委會支持醫管局在公平和合理使用藥物的原則下,在公立醫院體系引入標準藥物名冊,以確保各醫院用藥一致及保障病人可公平地獲處方具有療效,並經驗證安全的藥物。本會希望在修訂或刪除名冊內的藥物時,關顧病人的治療情況,作出彈性處理,例如給予病人充足時間完成療程才轉用新藥。

提高藥物名冊透明度

3.     現時個別公立醫院已推行藥物名冊制度,可惜的是公眾知道的並不多,病人對醫管局建議推行的標準藥物名冊萬分緊張,擔心自己服用的藥物將不會獲得資助,又不會繼續由公立醫院提供。

4.     醫管局在諮詢方面經已做了不少工作,但消委會希望全面實施標準藥物名冊的時候,醫管局可以多做一點,進一步提高標準藥物名冊的透明度,向公眾提供更全面的資訊,例如:清楚告訴公眾哪項藥物將會納入標準藥物名冊內或將被刪除、評審標準為何,以及向外公布檢討時間表等。這些都有助加強公眾對藥物名冊的信心。

5.     消委會很高興醫管局承諾將會進一步提高藥物檢討的透明度,以及訂出評審時間表,讓公眾能夠適時提出對藥物名冊的意見。

6.     消委會原則上同意將滿足個人生活方式的藥物劃為標準藥物名冊外的藥物。但把目前相當多人正在服用的偏昂貴藥物 (例如降膽固醇藥) 限制使用,令部分病人要轉為自費購藥,這可能導致病人選用療效較次的標準藥物,因而拖長就醫的時間及增加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整體社會成本不減反加。

業外人士的參與

7.     據所知,醫管局在草擬標準藥物名冊的過程,定期與病人團體會面並諮詢他們的意見。消委會希望醫管局考慮讓業外人士也有機會參與這工作。

8.     一些醫療專業人士可能認為業外人士缺乏審議和篩選藥物的專業知識。固然,評定藥物是否納入在標準藥物名冊內需要專業知識。可是,讓業外人士成為工作一分子,一方面可以提高機制的透明度,增加公信力,又可以減低病人及公眾對機制的誤解,對業者和廣大市民均有好處。

二、病人自費購買標準名冊外藥物

維持現有由醫院藥房提供藥物的安排

9.     對於病人自費購買藥物的供應安排,醫管局似乎傾向讓病人自行前往社區藥房購買非標準藥物,以達致平衡不同界別利益的目的,亦希望社區藥房會因應這機會改善現行的不足之處,提高競爭力。

10.     不過消委會支持維持現有由醫院藥房提供藥物安排,理據如下:

首先,醫管局推出「標準藥物名冊」的新制度,界定某些藥物不再由公帑補貼,(經濟能力不能負擔的病人除外)。新制度的實施應以盡量減低對病人影響為首要考慮,特別是要確保穩定供應、藥的質素、價格、如何令病人方便取得藥物。就上述重要因素,本會有如下分析:

  • 供應穩定:醫院藥房的藥物供應相對於市面藥房較為穩定,病人能夠隨時獲得足夠的藥物供應。
     
  • 品質保證:醫院藥房對藥物採購設有嚴緊的審批、監察及記錄系統。病人會擔心在市場上買到假藥。
     
  • 價格合理、合乎經濟負擔能力:醫管局藉大量購買藥物獲得折扣。即使醫管局在出售藥物時取回成本,因為沒有盈利的因素,價格自然較便宜。這對一些經證實有顯著療效,但極度昂貴的藥物,尤其顯得重要。
     
  • 穩定價格的作用:藉醫管局非牟利藥房出售藥物有穩定價格作用。當病人必須從市場上購買某些藥物(如降膽固醇藥),市面上出現大量藥品需求,不排除一些私營藥房會因不愁生意,而減低價格競爭的意欲,致令藥物價格可能處於較高水平。
     
  • 方便程度:病人在醫院藥房購買由醫管局醫生處方的藥物,較之自行前往社區藥房購買更為方便。身體虛弱的病人,如要到不同藥房找供應及比較價格,相當吃力,而長者更可能倚賴家人騰空到市面買藥,以致不能及時獲得藥物治療。

11.     基於上述原因,本會認為現時由醫院藥房向病人提供醫管局醫生處方的藥物既然行之有效,對病人來說亦最為方便及可信賴,相對於讓病人自行前往社區藥房購買藥物的方案,患病者要面對不少不明朗的因素,例如:藥物供應不足和價錢不一,以及假藥等問題,目前供應模式應予保留。

12.     消委會認為醫管局可考慮在現時有提供私人診症服務及配藥的公立醫院選取若干作為售賣非標準名冊藥物的試點,一方面可平衡社區藥房購藥的價格,亦可便利日後檢討病人對購藥安排的取向。

13.     醫管局亦可考慮由非牟利機構,在醫管局內處理非標準藥物的售賣,換句話說,消委會希望醫管局暫緩在七月要求病人到市場購買藥物的措施,這是因為醫管局作為一間由公帑全數資助的醫療機構,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治療及藥物,以保障病人健康為目標。私營市場的規劃和策略,並非醫管局的角色。

14.     本會認為,任何改變現有藥物供應模式的建議,都應有足夠的公眾討論及支持,並且需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例如:藥物品質保證及充足藥物資訊)配合,不宜過於急速推行。

提供足夠的藥物資訊及消費者教育

15.     原則上,消費者應有權選擇藥物,但病人沒有足夠專業知識作出選擇。故此,在推動病人自費購藥方面,大前提是消費者須要取得正確資訊以協助他們作出決定,如有關藥物的資訊、療效等。

16.     現時,有很多病人都不能夠向醫生提供清楚和完整的藥物資料。病人很多時都只能說出自己服用的藥物是「X顏色X形狀的藥」,而不是藥物的名稱,這可能是由於藥物的名稱很多時都是以藥物的學名及英文標示,一般病人未必能懂能讀。在這情況下,醫生在診治病人未能即時準確知道病人過往服用過的藥物,避免處方其他藥物時,有不良的的相互作用,甚至可能會延誤醫治。

17.     為促進病人了解及行使其選擇藥物的權利,消委會建議,藥物同時有中英文的藥名 (以劃一的中文名稱標示),又希望有關專業團體或藥物同業設立可信賴的藥物資訊平台,方便病人搜查有關藥物的資料,包括藥物的治療功效、副作用、劑量及服用時的注意事項。

18.     消費者在作出購買藥物決定前,須要獲得全面及正確的藥物資料,例如:在市場上可供選擇的藥物種類、價錢及療效,以資選擇。這方面須要配合:

  • 醫護人員及藥物供應商的協助,向消費者提供有用資訊,讓他們選擇合適的藥物;及
  • 政府須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消費者得到正確的藥物資訊,不被誤導。

總結

19.     消委會原則上支持醫管局制訂清晰的標準藥物名冊。

20.     消委會建議醫管局進一步提高標準藥物名冊的透明度,例如訂出評審時間表並向外公開,以及加入業外人士參與制定名冊的工作,加強公眾對藥物名冊釐定機制的信心。

21.     消委會支持維持現有由醫院藥房提供非標準藥物的安排,以減低患病者要面對的不明朗因素,例如:藥物供應不足和價錢不一,以及假藥的問題。

22.     為促進病人了解及行使其選擇藥物的權利,消委會建議藥物同時有中英文名稱 (以劃一的中文名稱標示),及設立可信賴的藥物資訊平台,方便病人查詢有關藥物的資料。政府、醫管局、醫生及藥業界可繼續加強有關藥物資訊的公眾教育,消委會樂意協助這方面的教育活動。 

參考資料:

23.     消委會在2003年收到有關藥物的投訴有102宗,2004年有78宗,而今年首5個月則收到37宗。

24.     消委會收到的藥物投訴或查詢,反映消費者關注藥物品質、價格及銷售手法問題。在2004年78宗的藥物投訴中,涉及藥物品質的投訴有26宗、銷售手法15宗、藥物價格10宗,其餘涉及服務質素及虛假商品說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