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樂於就香港旅遊業的運作和規管架構的檢討,向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出意見。
改革方向的基本原則
2. 因應旅遊業的急速發展,行業的運作模式不斷演變,消費者對加強旅遊權益保障的訴求日益增加之下,旅遊業繼續以行業自律的規管方式是否切合時宜,是一個迫切的課題,這不單涉及旅遊業,亦與旅客的消費權益,以及其他相關連經濟活動息息相關。
3. 就政府諮詢文件建議的四個改革方案,消委會認為,在衡量不同方案時,應考慮所涉及的規管模式能否符合以下一些根本性的原則:
- 全面及有代表性:有效的行業監管力架構須擁有充分權力監管旅遊業的整體運作,不只限於檢視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狀況和規管其運作,亦須包括直接規管領隊和導遊等前線員工的行為操守;
- 認受性:規管機構須具備公信力及獨立性,獲得社會廣泛認同和支持,以增加公眾對行業的信心;
- 公正性:持平及有效處理從業員與旅客間的問題,不論投訴人是外遊或訪港的旅客,他們的消費權益都同樣得到重視;
- 問責性:若發牌及規管工作由同一機構一併處理,可相輔相成,有助加強監管行業的效力;以及
- 可持續性:規管架構須具靈活性及能因時改變,以便能配合及促進旅遊業的持續發展。
改革方案
4. 方案一(增加旅遊業議會的非業界代表)和方案二(將議會部分職能轉移至政府)某程度來說仍然是沿用雙軌規管制度;如果旅遊業議會的行業自我規管角色不變,兩個方案下產生的架構,其認受性及問責性不足的問題仍有待解決。
5. 近年旅遊業引起不少關注,當中涉及外圍及內部問題,例如:內地放寬旅遊到港旅遊令內地旅客及相關投訴增加(旅客投訴數字見附件)、一些導遊不當或高壓式的推銷手法、行業「自己人管自己人」的批評等。方案一及方案二以斬件(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方式改革旅遊業議會,相信難以有效處理上述問題,以及回應公眾對加強旅客保障的訴求。
6. 方案三及方案四建議由獨立機構或政府部門取代旅遊業議會,負責全面規管旅遊業的工作。相比之下,消委會認為方案三及方案四在獨立性、公信力和認受性方面,較之方案一及方案二可取。在監管效益方面,方案三及方案四下執行統一發牌及規管工作,可增強監管機構對牌照持有人的規管能力,亦可減少架床疊屋,有助理順規管政策。
7. 此外,方案四提到由政府統籌旅遊政策、規劃及規管,相信有助政府掌握市場發展及推行政策。然而,該新設的政府部門在定位及職能方面,會否因為要兼顧較多範疇,而拖慢大眾關注急需改善的旅客權益保障工作呢。消委會認為,無論最終選取的是方案三或方案四,制定相關規管機構的成立目的時,保障旅客權益必須置於最先位置。
結語
8. 旅遊業作為影響本港經濟的服務行業,其規管制度的嚴謹性應與其重要性相稱。消委會期望,政府及行業把握今次機會推行徹底改革,保障旅客的消費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令香港經濟可持續在行業的帶動下保持興旺。
附件:消費者委員會有關旅客的投訴數字
2008 | 2009 | 2010 | 1-4/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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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投訴 (總數) | 2,065 | 1,876 | 2,033 | 773 |
-內地訪港旅客投訴 | 1,291 | 1,304 | 1,420 | 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