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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服務落差大
籲商戶合約要清晰合理

婚宴服務落差大
籲商戶合約要清晰合理

結婚是人生大事,新人宴請親朋好友分享喜悅,自然務求盡善盡美,熱門的日子更是「一場難求」。然而,準新人在挑選場地之餘亦要注意合約細節,以免出現任何爭議。本會不時接獲關於婚宴的投訴,內容包括婚宴場地於預訂後突然裝修而致風格大變、婚宴合約用詞不清晰惹誤會、婚展中預定場地所繳付的訂金不能退回等。本會敦促業界於銷售時應提供正確可靠的場地資料,盡量提供實地參觀的機會,並確保合約內容清晰明確,以免造成誤會及引起糾紛。

個案分享

陳先生於2月參加由A商戶舉辦的婚宴場地開放日,並向職員透露有意在該場地舉辦西式婚禮。陳先生詢問職員場地會否在來年1月前有任何裝修及改動,職員表示不會,因此陳先生放心與A商戶簽訂合約,並繳付五成的婚宴費用(約$130,000)作訂金。

 

可是,陳先生在6月初收到A商戶通知,指該餐廳會於6月底進行大翻新,並預告餐廳內的環境及佈置將會有全新面貌。陳先生十分擔心裝修後的環境不合心意,於是要求裝修後再參觀場地。

 

陳先生於6月底再次參觀餐廳,他驚訝餐廳內的裝修風格與未裝修前有極大差異,完全不合心意。因此向A商戶作出投訴,A商戶曾提出改至集團旗下其他餐廳舉辦婚宴,但最終因場地大小及人數限制等原因而未能更改。陳先生要求退回已繳付的訂金及索償損失,可是A商戶一直未有回覆,陳先生遂向消委會作出投訴。

本會跟進

A商戶回覆本會,表示願意全額退回陳先生早前所繳付的按金。至於陳先生要求索償額外的損失,A商戶請陳先生提供有關之收據以作考慮,並表示願意與陳先生直接商議,本會亦建議陳先生就賠償問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王先生選購B商戶的自助餐婚宴套餐,商戶分別提供午宴時段(10:30至14:30)及晚宴時段(17:00至22:30)作選擇。王先生心想午宴及晚宴時段價錢相若,但晚宴時段相對較長,因此決定選用晚宴時段,隨後繳付第一期及第二期按金,共$50,000。

 

直至王先生繳付第三期按金時,商戶職員詢問他打算選擇哪兩個小時作為用餐時段。王先生以為由17:00至22:30都會一直供應食物,因此對提問感到愕然,再者,合約已列明17:00至22:30為自助餐服務時間 (time of serving)。可是,B商戶職員解釋一向只提供兩小時的自助餐服務,並指17:00至22:30只是租用場地時間。

 

王先生翻查同樣於B商戶購買的證婚套餐,合約列明租用場地時段之用詞為「time of using」。有見及此,王先生認為「time of serving」是指自助餐服務時間而非租用場地時間,於是他向B商戶反映不滿,而B商戶建議王先生轉用午宴時段或直接取消服務。投訴人認為B商戶用詞不當令消費者產生誤解,於是向本會作出投訴,要求B商戶履行合約責任,在17:00至22:30期間供應食物。

本會跟進

B商戶向本會解釋,為免用餐時間影響婚禮進行及不會因長期擺放食物而影響食物衞生與質素,一般安排在場地租用時段內之兩小時提供食物。經調停後,B商戶願意配合王先生的要求,將食物供應時間調整至17:00-22:30,事件得以解決。

李小姐在一個結婚展覽會中,參閱C商戶的婚宴場地資料後,便繳付了$5,000作為訂金,其後職員要求她在兩星期內再支付一半訂金(即$55,000),否則不會預留場地。李小姐曾要求先參觀場地,但職員表示婚宴場地只於一個月後的開放日才可以參觀。李小姐稱當時未有職員解釋合約內容,而且合約全是英文,未能清晰理解,不過難得找到心儀的婚宴場地,因此她便按商戶要求繳付了訂金。

 

到了開放日當日,李小姐實地視察後發現場地與職員在推銷時所說的有差異,例如職員指宴會廳內的支柱不會阻擋視線,可是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加上職員沒有主動講解婚宴上的可用設施,令李小姐覺得商戶服務有欠積極。因此她要求C商戶取消合約及退回一半訂金,即$30,000,可是職員卻說取消服務,並不會有退款安排。

 

李小姐不滿職員沒有詳細解釋合約內容,同時認為職員銷售時對場地的陳述有不妥之處,因此向本會作出投訴,要求退回一半的訂金。

本會跟進

C商戶向本會解釋,合約已清晰列明如繳付一半訂金後欲取消服務,有關訂金將不獲退還。因此基於合約條款細則,未能按李小姐之要求安排退款,然而出於維護雙方關係考量,建議可將一半訂金撥作現金消費額,用於租用C商戶其他場地及活動日之餐飲服務。不過李小姐不接受有關安排,最終無奈決定繼續於C商戶原訂場地進行婚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