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者來說,化妝品的品質保證,應包括有足夠的保質日期資料。
消費者委員會促請化妝品代理商在包裝上清楚列出產品的資料,增加對消費者的保障。
列出的資料應包括:(一)製造日期、(二)保質日期和(三)開封後保存期限。
消委會發現不同牌子化妝品的保質期標籤說明差異頗大,資料不足夠。
舉例說,有些產品標註了保質期限,但沒有製造日期;有些只有製造日期,但沒有提供保質期或「此日期前使用」的資料;有些要消費者自行判斷印上的是製造日期還是有效日期;部分則只有製造商才能解讀的「製造日期密碼」。
這可能是由於本地出售的化妝品主要是來自歐盟、美國和日本,這些地區化妝品的保質期只要超過30個月,便沒有規定要標註保質期或有效期。同樣,本港的《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消費品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但沒有強制規定,化妝品必須標明製造日期和保質日期。
不少內地和海外旅客都喜歡在本港購買化妝品,因此,為行業著想,化妝品商應主動提供產品保質期資料,以增加消費者對本地售賣化妝品的信心。
香港化妝品同業協會表示在實施方面有困難,但會跟進並鼓勵行業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保質期的資料。
消費者購買化妝品時應留意保質期、產品有沒變質的迹象,例如有異味、發霉或成分分解等。
變質的化妝品可能刺激眼睛和皮膚,造成痕癢、紅腫、甚至發炎的過敏反應。含細菌的化妝品可令眼受感染而紅腫發炎,嚴重更會損害眼睛,影響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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