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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借貸條款和中介服務的陷阱-《選擇》月刊第449期

  • 2014.03.17

消費者委員會極度關注有貸款中介公司以不良手法推銷服務。

消委會於去年收到有關私人貸款的投訴共92 宗,較2012年的73宗上升26%;而投訴牽涉的總金額則由2012年的港幣426萬元增至2013年的918萬元。投訴主要涉及銷售手法及收費爭拗。

在2011至2013年期間收到關於私人貸款的投訴裡,有46宗涉及不良銷售手法,當中有16宗(35%)涉及貸款中介公司。

這類貸款中介公司,主要吸引急需現金周轉或信貸紀錄較差的消費者,他們誤信中介公司可助他們成功獲得貸款。

貸款中介公司經常以「不成功、不收費」作招徠,令消費者以為如果最終沒有完成交易,不會被徵收任何費用。但貸款中介公司往往對貸款相關的資料含糊其詞,收費和資訊透明度不高,亦沒有充分解釋「成功」的定義。

若將貸款中介公司收取的手續費或顧問費等連同貸款利息一併計算在借貸成本內,有關貸款的實際年利率(APR)便會大大提高,部分更有可能高於《放債人條例》所訂明的放債息率上限,即實際年利率60厘。

在一個案中,投訴人被推銷私人貸款服務時,貸款中介公司職員表示可替他向銀行商討借貸港幣600萬,並強調「不成功、不收費」。投訴人遂簽署文件,當中附有「不成功、不收費」的條款。

其後貸款中介公司致電問投訴人是否接受該筆貸款時,他表示不會。但公司職員表示有財務機構批核借貸申請,已算成功,故投訴人需向該公司支付手續費港幣20萬元。
投訴人其後向本會透露,該貸款中介公司曾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他追討有關手續費,但最後撤銷了該項申索。

另一個案中,投訴人透過一間會計事務所處理債務重組事宜。該事務所承諾替她向財務公司申請一筆港幣27萬的貸款,聲稱「不成功、不收費」,但申請最後不獲批核。

該事務所隨後游說投訴人申請破產,涉及評估費用港幣23,000元。經詳細考慮後,投訴人決定不跟從事務所申請破產的建議,但其後卻收到該事務所發出的短訊,向她追討港幣6,000元的費用。

消委會跟進投訴時,投訴人表示個案已獲成功調解。

貸款中介公司一般透過電話招攬生意,並向有意借貸的消費者聲稱可聯繫銀行或放債人,以增強借貸人的信心。惟消費者無從得知該等聲稱的真確性。與放債人合謀,或受其委託的人士,若因促致、洽商或取得任何貸款,或因擔保或保證該筆貸款的償還,或由於與該等事務有關,或在進行該等事務之前,向借款人或擬借款人要求或收受任何酬金或報酬,可會觸犯《放債人條例》第29(10)條。

消費者應小心衡量透過貸款中介公司取得貸款所涉及的風險及利益,或選擇直戶接向認可機構或持有放債人牌照的人士申請貸款。

在申請貸款前,消費者應用實際年利率比較不同的貸款計劃。為使消費者更容易選擇,消委會共檢視了17間銀行或其附屬機構提供的24個私人貸款計劃資料。調查發現不同計劃的借貸實際年利率相差甚遠,介乎2.61%至17.64%不等。

消費者亦要留意還款時間,否則借貸成本或因逾期還款的利息支出而大幅增加。調查顯示大部分(14個)私人貸款計劃按月息2.25%至5%逐日/月計算逾期還款的利息另加手續費由港幣100至500元不等。

另有7個計劃則按逾期還款額以月息3%至5%逐日/月計算逾期還款利息,並設下限為港幣100至500元。

調查中大部分的私人貸款計劃均會收取提早償還手續費,為原貸款額或尚欠貸款額的1%至4%。

最後,有需要借貸的消費者應盡可能直接聯絡合法放債人,一般提供不同類型的私人貸款計劃,提供不同息率切合個人需要:包括清還信用卡卡數;或作其他用途,如結婚、教育和分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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