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息不還本」條件與詳情
「還息不還本」設條件 申請前應先瞭解詳情
按揭「還息不還本」即延期償還本金的按揭貸款安排,意思是借款人的按揭計劃須符合特定條件,經銀行審批後可於指定期間暫停償還本金,只償還利息。指定期間完結後,借款人便須恢復每月正常供款,直至償還所有本金及利息。部分銀行可安排延長、縮短或保持原有還款年期,借款人的總利息開支亦會因此安排而改變。假如延長還款年期,會增加總利息開支。香港金融管理局亦容許銀行根據個別按揭借款人的情況,彈性處理按揭貸款因採用「還息不還本」安排而導致原有還款年期多於30年的情況。
銀行業於今年2月推出第一輪「還息不還本」安排,銀行一般可提供6個月延期還本,再經批核後,部分銀行更可再延長6個月至最長12個月延期還本,但借款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相關安排普遍適用於所有住宅物業按揭客戶,惟個別銀行列明不適用於非住宅物業、按揭保險計劃、租者有其屋、居者有其屋或涉及發展商二按計劃等的按揭貸款。部分銀行只提供相關安排予從事指定行業的借款人,例如零售、餐飲、運輸、旅遊及酒店、娛樂服務等受疫情影響較嚴重的行業。大部分銀行要求相關按揭計劃需已供款1年以上及過往12個月的還款紀錄正常,即未有逾期還款。銀行普遍將按揭「還息不還本」截止申請日期定於6月30日,不少並豁免相關申請的手續費。
香港房屋委員會於4月24日確認「還息不還本」安排適用於資助出售單位計劃(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綠表置居計劃)的一手及第二市場計劃,部分銀行隨之將其「還息不還本」安排擴大至適用於上述資助出售單位,或會按每宗個案酌情處理涉及發展商二按計劃按揭貸款的申請或放寬部分條件。例如由要求相關按揭計劃需供款已1年及過往12個月有正常還款紀錄,放寬要求至只需供款半年以上及過往6個月的還款紀錄正常,部分銀行亦將截止申請日期延長至10月31日。因此,有意申請的借款人應及早向相關銀行瞭解最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