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海關回應
一般在香港供應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其產品安全受《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監管。根據《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在出售玩具及兒童產品時,須符合《條例》附表1及附表2內其中一套指定標準內所載全部適用於該產品的規定。此外,《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規例》)亦規定,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必須符合該《規例》所訂明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包括須附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及香港地址)和適用於該產品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及須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所含塑化劑的濃度規定。
兒童繪畫顏料是《條例》附表2所規管的產品之一,《條例》訂明四套適用於兒童繪畫顏料的安全標準,即歐洲標準BS EN71-3:2019,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ASTM F963-17,澳洲/新西蘭聯合標準AS/NZS8124.3:2012及國際標準ISO 8124-3:2010。
就今次消費者委員會的測試報告中所提及未能通過歐洲標準測試之產品,海關已作出跟進。海關一向十分關注玩具及兒童產品的安全問題,亦有常設機制,透過風險評估,就不同類型之產品進行巡查及抽取相關樣本作合適的安全測試。根據《條例》,違例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廠商回應
「STAEDTLER」(#4及#16)的代理商表示該公司的產品在推出前已經過嚴格測試,並符合歐盟玩具安全標準的要求。而#16的測試結果亦證明苦味劑的含量符合歐盟玩具安全標準EN71-7的建議劑量,相信能有效防止小童誤食該產品。
「Faber-Castell」(#7)的代理商表示該公司的產品在推出前已經過嚴格測試,並符合德國自願性安全標籤計劃GS Mark第二A類物料的要求。為提高產品質素和符合GS Mark對第一類物料的要求,該公司將推出新一款有紙條包裝蠟筆產品,以降低兒童直接接觸蠟筆的風險。
「Caran d’Ache」(#11)的代理商表示該產品已於2013年停止生產,而產品符合當時的歐盟玩具安全法規。該公司指其改良後的新產品已符合最新歐盟玩具要求。該公司又指德國的PAHs要求屬自願標籤,非香港或歐洲認證。該公司利用2015年生產的樣本進行PAHs測試,測試結果顯示該產品符合要求。另外,該公司又指產品包裝上已標示只適合3歲以上兒童使用。
「Crayola」(#12及#19)的代理商表示該公司的產品符合美國和加拿大的安全標準,能夠在香港市場售賣。
「Jar Meló」(#17)的代理商向本會提供產品的相關國內玩具安全標準測試結果,並表示該產品已加入苦味劑。
「MUNGYO」(#18)的代理商表示其生產商指產品已加入苦味劑Naringin,而該公司亦已要求生產商更正警告字句和標籤資料。該公司指已將產品全數下架,更正標籤後再重新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