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個案及投訴個案
法庭個案
Lau Mung Lam v. Ichi Star Ltd(DCCJ 3238/2009)
判決日期:2012年5月23日
當事人從九龍旺角一所美容院購買並預付了數萬美元的美容套餐,後來該美容院停止營業並將其業務轉讓。
法庭裁定新舊商戶均需向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舊商戶因為表現出不提供已付款服務的意圖,違反了合約;而新商戶作為業務受讓人,根據《條例》,應對舊商戶因其業務而產生的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
法庭指出美容服務為個人服務,即使新商戶願意繼續提供已購服務,甚至設法安排舊商戶的美容師為當事人進行服務或治療,這並不會改變服務提供者身分已改變的事實。新商戶不能在未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下,堅持執行舊商戶與當事人之間的消費合約。
投訴個案
投訴人於10月在美容院購買療程(包括面部美容、排毒及紋眼線),期間一直順利享用服務。一年後,她突然發現店內職員人面全非,制服亦更改了,始知該店已被另一公司收購。新公司表示會繼續為她提供服務,並出示一張「關心美容計劃」文件,內容指出「新公司免費為閣下完成舊公司未完成的/相似的服務療程(不包括客貨產品)」,投訴人於是簽署作實。
然而,當投訴人於預約時間抵達美容院接受餘下服務時,職員此時卻聲稱沒有她以往使用的排毒儀器,遂推介她轉用及購買其他美容套餐。由於新療程相當昂貴,投訴人不欲再花費,便提出將餘額轉做最普通的美容服務,豈料要求遭到職員拒絕。幾番爭論下,職員最後建議她支付$3,056及扣減18次現有療程,以換取魚子再生療程,並揚言若不接受此安排便無法再為她預約服務。
投訴人向本會作出投訴,經本會調停後,新公司提出「退回$3,056、不再為投訴人提供服務」,即投訴人將不能再使用餘下服務的方案。投訴人認為追討困難,亦不想使用新公司的服務,因此接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