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个案及投诉个案
法庭个案
Lau Mung Lam v. Ichi Star Ltd(DCCJ 3238/2009)
判决日期:2012年5月23日
当事人从九龙旺角一所美容院购买并预付了数万美元的美容套餐,后来该美容院停止营业并将其业务转让。
法庭裁定新旧商户均需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旧商户因为表现出不提供已付款服务的意图,违反了合约;而新商户作为业务受让人,根据《条例》,应对旧商户因其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
法庭指出美容服务为个人服务,即使新商户愿意继续提供已购服务,甚至设法安排旧商户的美容师为当事人进行服务或治疗,这并不会改变服务提供者身分已改变的事实。新商户不能在未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坚持执行旧商户与当事人之间的消费合约。
投诉个案
投诉人于10月在美容院购买疗程(包括面部美容、排毒及纹眼线),期间一直顺利享用服务。一年后,她突然发现店内职员人面全非,制服亦更改了,始知该店已被另一公司收购。新公司表示会继续为她提供服务,并出示一张「关心美容计划」文件,内容指出「新公司免费为阁下完成旧公司未完成的/相似的服务疗程(不包括客货产品)」,投诉人于是签署作实。
然而,当投诉人于预约时间抵达美容院接受余下服务时,职员此时却声称没有她以往使用的排毒仪器,遂推介她转用及购买其他美容套餐。由于新疗程相当昂贵,投诉人不欲再花费,便提出将余额转做最普通的美容服务,岂料要求遭到职员拒绝。几番争论下,职员最后建议她支付$3,056及扣减18次现有疗程,以换取鱼子再生疗程,并扬言若不接受此安排便无法再为她预约服务。
投诉人向本会作出投诉,经本会调停后,新公司提出「退回$3,056、不再为投诉人提供服务」,即投诉人将不能再使用余下服务的方案。投诉人认为追讨困难,亦不想使用新公司的服务,因此接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