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樣本和結果
檢測樣本
本會分別從超級市場、家品店,以及網上商店等渠道,購買了12款衣物清香珠進行檢測,其中6款說明具衣物柔順作用,餘下樣本則沒有特別作衣物柔順的聲稱。樣本每瓶售價由$38至$179不等。
普遍樣本說明以瓶蓋量取產品使用,本會以各樣本瓶蓋量取各款清香珠,發現量取所得分量可由8克至90克不等,差異十分懸殊。樣本中,「esp AGAPE」(#7)和「AW」(#10)均為較小包裝型號,每瓶分別只有220克和200克,而2款樣本的瓶蓋亦較細小,1瓶蓋量取所得分量分別約只有15克和8克。
以不同型號的瓶蓋量取所得的清香珠分量十分懸殊,消費者應細閱產品說明適量使用。
以衣物量為6公斤或以上情況下,假設按產品建議用量或1個瓶蓋分量使用,撇除洗衣劑及/或柔順劑的開支,每次的費用由$3.0至$21.0不等;假設每星期使用4次,每年花費可介乎$621至$4,358,花費不容忽視。如果用量較高,或者使用次數較頻密,有關開支可能更大。
檢測結果
全部樣本均檢出香料致敏物質
接觸性過敏為終生的免疫系統反應,當再次接觸到足夠分量的致敏原時,便可能引致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而香料便是常見可能引致過敏反應的主要元兇。為避免消費者出現香料過敏反應及其相關症狀,歐盟就當地供應的洗滌劑和化妝品實施了不同措施,其《洗滌劑條例》和《化妝品條例》均訂明產品須標示香料致敏物質的相關規定。
按《洗滌劑條例》規定,若產品所含的26種香料致敏物質濃度超過0.01%,便須在標籤標示該等物質以提醒消費者。為確保資料透明度,無論添加的方式為何,都應加以說明其所含的香料致敏物質。惟本港暫時未有法例規定家居清潔或洗滌用品,須作香料致敏物質標示的相關要求。
檢測結果顯示,全部樣本均檢出不同種類的香料致敏物質,總量由0.0023%至0.6720%不等。除1款樣本只檢出1種香料致敏物質外,其餘11款同時檢出3種至8種香料致敏物質。若以檢出濃度超過0.01%的香料致敏物質而言,10款樣本檢出1種至6種含量較高的香料致敏物質。惟樣本中只有「Downy」(#2)1款說明產品「contains fragrance allergen(s)」(含有香料致敏物),但未有具體說明相關的香料物質。
個別樣本只說明含有香料致敏物,但未有具體說明所含香料物質。
樣本中,較常檢出的香料致敏物質為己基肉桂醛(hexyl cinnamal)、芳樟醇(linalool)、香茅醇(citronellol)、檸檬烯(limonene)、苯甲醇(benzyl alcohol)和α-異甲基紫羅蘭酮(alpha-isomethyl ionone)。
混色樣本香料致敏物種類普遍較多
部分型號的樣本含有不同顏色的清香珠顆粒,「熊寶貝」(#3)、「紡優美」(#6和#9)、「AW」(#10)和「Member's Mark By Sam's Club」(#11)等5款樣本均混合了2種顏色的顆粒製成,其餘7款樣本則只含有單色清香珠顆粒。
檢測結果另顯示,含有雙色顆粒的樣本所檢出香料致敏物質的種類普遍較多,平均有6種;而單色顆粒樣本檢出的香料致敏物質平均接近4種。惟無論單色或者雙色顆粒的樣本,所檢出的香料致敏物總量沒有顯著差異。
是次檢測中,各樣本檢出的香料致敏物質總量不算很高,而在洗衣過程中,衣物清香珠亦會被溶解並經清水大量稀釋,相信其濃度會大幅度減少。一般而言,如果香料致敏物質濃度較高、種類數量較多,或者產品建議的用量較高,以至產品整體配方和使用方法等因素,均可能影響洗後殘留在紡織物上的殘餘量。惟目前未有標準方法評估使用有關產品進行洗滌後,殘留在紡織物上的香料致敏物濃度。儘管如此,本會仍呼籲消費者和廠商關注產品所含的香料致敏物質含量和種類。
含混色顆粒樣本檢出的香料致敏物質的種類普遍較多。
人造麝香化合物
麝香化合物為一系列的芳香物質,有助香氣依附於紡織物上,提高香料化合物固定的能力。以往會使用源自動物的天然麝香,但目前已被成本較低的人造麝香化合物(synthetic musks)所取代。是次檢測的包括酮麝香(musk ketone)、麝香二甲苯(musk xylene)、葵子麝香(musk ambrette)、西藏麝香(musk tibetene)、佳樂麝香、吐納麝香(tonalide,簡稱 AHTN)和傘花麝香(musk moskene)等。
4款檢出佳樂麝香
結果顯示,全部樣本均沒有檢出禁用於化妝品的葵子、西藏和傘花麝香,亦沒有檢出限用於化妝品的酮麝香和麝香二甲苯。惟樣本中,「紡優美」留香珠(#6)、「AW」(#10)、「Member's Mark By Sam's Club」(#11)和「DoDoME」(#12)等4款檢出佳樂麝香,檢出量由0.14%至0.73%不等。
按照歐盟新修訂的《化妝品條例》,由於佳樂麝香亦具致敏性,故被列為新增需要標示於化妝品標籤的香料物質,如濃度在沖洗式產品中超過0.01%便須作出相應標示,而相關條例的過渡期為期5年,及至2028年7月31日正式全面生效。含有相關香料物質的化妝品屆時若仍然供應於歐盟市場,其標籤便要符合新規定;有關標籤規定同樣適用於洗滌劑產品(包括衣物柔順劑)。以4款樣本檢出的濃度水平而言,理論上已達到歐盟須作相關標示的含量。
綜合本會過往多個不同產品的檢測報告,曾在香水(0.00052%至4.5%)和嬰幼兒身體乳霜(0.00032%至0.012%)產品中檢出佳樂麝香,若以是次衣物清香珠樣本檢出的含量而言,仍以過往於部分香水樣本所檢出的含量較高。不過,由於衣物清香珠用量相對較多,故此,其佳樂麝香含量不容忽視。與此同時,情況亦反映佳樂麝香廣泛應用於各類產品中。消費者可能經由使用化妝品和洗滌用品等不同途徑,接觸到這種香料物質。
衣物清香珠是否屬於洗滌劑?
在歐盟《洗滌劑條例》下,洗滌劑(detergents)指用於洗滌和清潔程序中所用含有肥皂(soaps)及/或其他表面活性劑(surfactants)的物質或混合物;而衣物柔順劑(laundry fabric-softeners)亦被視作為洗滌劑的一種。換言之,如產品在歐盟當地供應,是次檢測中6款標榜具衣物柔順功效的樣本,理論上應受《洗滌劑條例》規管。
至於餘下6款沒有衣物柔順功能聲稱的樣本,由於產品的成分標示普遍十分簡略,本會未能單靠相關標示評估產品是否含有肥皂或表面活性劑,而產品均說明供洗衣機機洗用途,所以不能排除產品亦屬規管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