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關注併合式收取大廈管理費的安排,影響消費者利益和選擇權。
最受關注的是置業人士是否安裝互聯網、及選擇服務商的自由受到限制。
消委會的報告,評估了這種日漸普遍的營商手法,如何影響置業人士和使用電訊服務的消費者;並提出多項建議,解決所浮現的問題。
首先,消委會最關注的是發展商預先替所有住戶決定選用電訊服務,用戶日後須遵守指定服務商的條款。
所有住戶,無論使用互聯網服務與否,都要繳付費用;而有些住戶可能已經和其他營辦商一早簽定了服務合約。
發展商的用意可能是為了提供高效率服務,但卻影響了消費者的基本選擇權。消費者有權基於個人的需要和要求,包括電訊服務的價格、質素,例如上網速度和共同網絡的保安等因素而作出選擇。
第二,消委會關注一些地產發展商在售樓說明書內對電訊服務的陳述。
消委會研究了在○二年一月至○四年八月送交該會存案的64分售樓說明書,發現27分售樓說明書有物業會提供電訊服務,或類似的描述,當中最少8個物業發展沒有向準買家披露互聯網費用合併在管理費內。
27分售樓說明書中只有3分列明管理費將包括互聯網服務收費。不過,其中一分售樓書指出住戶毋須額外付款,即可享受24小時寬頻上網服務,但在書的較後頁說明管理費包括寬頻上網費用。
此外,只有4分提供網上服務營辦商的名字。另外有9個物業發展雖已選定了服務商,但沒有在售樓說明書上說明。
難怪很多巿民購買樓宇時,都不知道有併合式收費的安排,或者沒有留意管理公司替他們預先選定電訊服務的長遠影響。
消委會關注有發展商把通訊網絡用地劃出屋苑的公共用地範圍外的個案,小業主若使用網絡或選用其他通訊供應商的服務時,便須繳付費用。
該發展商以為期47年的租約及象徵式每年$1的租金租予其相關的公司,使其有權安裝及操作屋苑內的通訊網絡系統。
該租約在售樓說明書有明確披露,但並非所有買家都明白箇中的法律含意。居民其後投訴,寬頻服務費和公用天線維修費被併入屋苑的管理費收取。有關公司最終同意只向用者收取寬頻服務費,但堅持將公用天線維修費拼入管理費的安排。
第三,買樓人士應了解併合式收費如何影響消費者的利益:在費用方面,(服務商的收費可能低於市價,消費者要注意合約條款是否容許服務商在合約期間可單方面提高收費);服務質素(能否滿足個別住戶的不同需要);公平對待所有電訊服務使用者(有關電訊服務供應商的其他客戶可能質疑有否存在補貼);服務合約過長對業主的約束等事項。
各界人士有需要討論應否將互聯網服務視為樓宇內的必需服務,及是否適宜由管理公司為個別業主作集體購買的安排。
消委會亦關注發展商擴闊應用切割安排的可能性,把必需的設施切割出來,有關的設施和應屬公用地方的範圍便可能不受小業主控制,小業主便別無選擇地繳付指定的使用月費。
因此,消委會促請政府採取需要步驟,例如在地契附加條件或在公契內共用設施及服務的定義作出指引,保障小業主使用必要設施和公用地方的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的併合式收費將令市場而出現變化。電訊服務營辦商的競爭層面由以價錢、質素和多元化服務去吸引個別消費者選用,轉為競目向物業發展商和管理公司爭取被選作「預定服務商」,以規律化的元素提供服務。
-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消委會提出了以下建議:
- 釐定可透過管理費支付的「必備設施及服務」的定義;
- 確保消費者有權選擇和公平使用電訊及其他服務;
- 確保地產發展商和管理人有高透明度和負責任的營商手法;
- 確保住宅樓宇有關的運作存在公平競爭,增強消費者保障;
報告的全文及撮要,可從消委會網頁下載。
今日(9月27日)記者招待會主持:
消委會副主席暨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郭琳廣先生
消委會商營手法研究小組主席盧志強醫生
消委會總幹事陳黃穗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