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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人士拣选电讯服务受限制

  • 2004.09.27

消费者委员会关注并合式收取大厦管理费的安排,影响消费者利益和选择权。

最受关注的是置业人士是否安装互联网、及选择服务商的自由受到限制。

消委会的报告,评估了这种日渐普遍的营商手法,如何影响置业人士和使用电讯服务的消费者;并提出多项建议,解决所浮现的问题。

首先,消委会最关注的是发展商预先替所有住户决定选用电讯服务,用户日后须遵守指定服务商的条款。

所有住户,无论使用互联网服务与否,都要缴付费用;而有些住户可能已经和其他营办商一早签定了服务合约。

发展商的用意可能是为了提供高效率服务,但却影响了消费者的基本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基于个人的需要和要求,包括电讯服务的价格、质素,例如上网速度和共同网络的保安等因素而作出选择。

第二,消委会关注一些地产发展商在售楼说明书内对电讯服务的陈述。

消委会研究了在○二年一月至○四年八月送交该会存案的64分售楼说明书,发现27分售楼说明书有物业会提供电讯服务,或类似的描述,当中最少8个物业发展没有向准买家披露互联网费用合并在管理费内。

27分售楼说明书中只有3分列明管理费将包括互联网服务收费。不过,其中一分售楼书指出住户毋须额外付款,即可享受24小时宽频上网服务,但在书的较后页说明管理费包括宽频上网费用。

此外,只有4分提供网上服务营办商的名字。另外有9个物业发展虽已选定了服务商,但没有在售楼说明书上说明。

难怪很多巿民购买楼宇时,都不知道有并合式收费的安排,或者没有留意管理公司替他们预先选定电讯服务的长远影响。

消委会关注有发展商把通讯网络用地划出屋苑的公共用地范围外的个案,小业主若使用网络或选用其他通讯供应商的服务时,便须缴付费用。

该发展商以为期47年的租约及象征式每年$1的租金租予其相关的公司,使其有权安装及操作屋苑内的通讯网络系统。

该租约在售楼说明书有明确披露,但并非所有买家都明白个中的法律含意。居民其后投诉,宽频服务费和公用天线维修费被并入屋苑的管理费收取。有关公司最终同意只向用者收取宽频服务费,但坚持将公用天线维修费拼入管理费的安排。

第三,买楼人士应了解并合式收费如何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在费用方面,(服务商的收费可能低于市价,消费者要注意合约条款是否容许服务商在合约期间可单方面提高收费);服务质素(能否满足个别住户的不同需要);公平对待所有电讯服务使用者(有关电讯服务供应商的其他客户可能质疑有否存在补贴);服务合约过长对业主的约束等事项。

各界人士有需要讨论应否将互联网服务视为楼宇内的必需服务,及是否适宜由管理公司为个别业主作集体购买的安排。

消委会亦关注发展商扩阔应用切割安排的可能性,把必需的设施切割出来,有关的设施和应属公用地方的范围便可能不受小业主控制,小业主便别无选择地缴付指定的使用月费。

因此,消委会促请政府采取需要步骤,例如在地契附加条件或在公契内共用设施及服务的定义作出指引,保障小业主使用必要设施和公用地方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并合式收费将令市场而出现变化。电讯服务营办商的竞争层面由以价钱、质素和多元化服务去吸引个别消费者选用,转为竞目向物业发展商和管理公司争取被选作「预定服务商」,以规律化的元素提供服务。

  • 为确保消费者权益,消委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 厘定可透过管理费支付的「必备设施及服务」的定义;
  • 确保消费者有权选择和公平使用电讯及其他服务;
  • 确保地产发展商和管理人有高透明度和负责任的营商手法;
  • 确保住宅楼宇有关的运作存在公平竞争,增强消费者保障;

报告的全文及撮要,可从消委会网页下载。

今日(9月27日)记者招待会主持:
消委会副主席暨竞争政策研究小组主席郭琳广先生
消委会商营手法研究小组主席卢志强医生 
消委会总干事陈黄穗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