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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籤須注明致敏物七月十日起生效-《選擇》月刊第367期

  • 2007.05.15

由7月10日開始,所有預先包裝食品如有已知可導致過敏的物質,須於標籤中說明。

否則便違反於2004年通過的《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

食物過敏人士的免疫系統對食物中某些物質或配料產生反應,故標籤規定對他們來說,屬非常重要和必須。

現時唯一有效的應付方法是避免進食含有致敏物的食物。

嚴重的食物過敏反應可導致死亡,故此準確的食物標籤對他們的健康和安全有極大影響。

修訂規例於2004年7月9日通過,但有36個月的限期,讓食品行業有足夠時間更換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

為了提醒食品行業於寬限期結束前處理標籤問題,消費者委員會聯同食物安全中心,測試預先包裝食品是否可能含有未標籤的致敏物。

測試集中於烤焙食物例如餅乾糕點,與及朱古力和雪糕等,在外國曾有上述食品的生產商因產品含有未標籤的花生或木本堅果而自願回收上述食品。

測試發現53個樣本中,18個可能含有未標籤的花生(9個)、杏仁(4個)或/及榛子(7個)。

亦即是說,食物過敏的人士會在不知情下進食這些致敏物。

少量致敏物也可能導致過敏反應,不適症狀可能在數分鐘或長至數小時後出現。

食物過敏的症狀可包括:皮膚發癢或發紅、噁心和胃腸道腫脹、腹瀉或嘔吐、哮喘和鼻喉發癢、呼吸道腫脹、眼睛發癢和腫脹、血壓下降和失去知覺等。

食物安全中心已經聯絡有關生產商提醒他們採取即時行動,確保產品在限期屆滿前符合修訂規例。

一些食品的配料可能並不包括花生或木本堅果,該兩類致敏物可能是來自所採購的原料,或在製造過程中交叉污染而出現在製成品中。有關製造商表示會採取適當方法預防產品受致敏物污染,或更改標籤列明產品可能含致敏物。

是項研究旨在提醒食品行業有關的新規定。根據食物安全中心的意見,由於修訂法例的寬限期現時仍未屆滿,食物安全中心不會向未符合修訂法例要求的製造商提出檢控。不過,若寬限期結束後仍發現不符合規定的預先包裝食品,食物安全中心會作出跟進行動。

食物過敏的消費者在購買食物時,應細心查看標籤,確定不含致敏物。若懷疑出現食物過敏症狀,應盡快求醫。

除了花生和木本堅果,新法例亦要求必須標籤以下致敏物質:

  • 含有麩質的穀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穀小麥、它們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製品)
  • 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
  • 蛋類及蛋類製品
  • 魚類及魚類製品
  • 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
  • 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
  • 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

物質的名稱須列明於標籤的成分表上。此外,如食物由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即每公斤10毫克)的亞硫酸鹽組成或含有上述濃度的亞硫酸鹽,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亦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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