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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须注明致敏物七月十日起生效-《选择》月刊第367期

  • 2007.05.15

由7月10日开始,所有预先包装食品如有已知可导致过敏的物质,须于标签中说明。

否则便违反于2004年通过的《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下称修订规例)。

食物过敏人士的免疫系统对食物中某些物质或配料产生反应,故标签规定对他们来说,属非常重要和必须。

现时唯一有效的应付方法是避免进食含有致敏物的食物。

严重的食物过敏反应可导致死亡,故此准确的食物标签对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有极大影响。

修订规例于2004年7月9日通过,但有36个月的限期,让食品行业有足够时间更换预先包装食品的标签。

为了提醒食品行业于宽限期结束前处理标签问题,消费者委员会联同食物安全中心,测试预先包装食品是否可能含有未标签的致敏物。

测试集中于烤焙食物例如饼乾糕点,与及朱古力和雪糕等,在外国曾有上述食品的生产商因产品含有未标签的花生或木本坚果而自愿回收上述食品。

测试发现53个样本中,18个可能含有未标签的花生(9个)、杏仁(4个)或/及榛子(7个)。

亦即是说,食物过敏的人士会在不知情下进食这些致敏物。

少量致敏物也可能导致过敏反应,不适症状可能在数分钟或长至数小时后出现。

食物过敏的症状可包括:皮肤发癢或发红、恶心和胃肠道肿胀、腹泻或呕吐、哮喘和鼻喉发、呼吸道肿胀、眼睛发癢和肿胀、血压下降和失去知觉等。

食物安全中心已经联络有关生产商提醒他们采取即时行动,确保产品在限期届满前符合修订规例。

一些食品的配料可能并不包括花生或木本坚果,该两类致敏物可能是来自所采购的原料,或在制造过程中交叉污染而出现在制成品中。有关制造商表示会采取适当方法预防产品受致敏物污染,或更改标签列明产品可能含致敏物。

是项研究旨在提醒食品行业有关的新规定。根据食物安全中心的意见,由于修订法例的宽限期现时仍未届满,食物安全中心不会向未符合修订法例要求的制造商提出检控。不过,若宽限期结束后仍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预先包装食品,食物安全中心会作出跟进行动。

食物过敏的消费者在购买食物时,应细心查看标签,确定不含致敏物。若怀疑出现食物过敏症状,应尽快求医。

除了花生和木本坚果,新法例亦要求必须标签以下致敏物质:

  • 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
  • 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
  • 蛋类及蛋类制品
  • 鱼类及鱼类制品
  • 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
  • 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物质的名称须列明于标签的成分表上。此外,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即每公斤10毫克)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亦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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