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人士使用停車場時,應留意車輛防盜,採取適當措施以免車輛和財物受損。
消費者委員會研究時租停車場的使用條款後,提出以上建議。
研究包括11間共管理本港615個停車場的管理公司。
大部份的使用條款都包括對車輛及財物損失的免責條文。
11間公司中,9間列明管理公司不會為停泊在停車場內的車輛或其財物的損失負上責任。
此外,大部份條款(13份中的7份)列明,停車場職員不會為使用者保管財物。
但消委會查詢時,個別管理公司表示泊車費涵蓋的服務包括車輛在停車場內的保安。
其實,上述的免責條款乃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其有效性是可爭議的。
涉及財物損失或損害的免責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始為有效。一旦發生事故,管理公司是否真的毋須負責,要視乎個案實際情況而定。
然而,人身傷亡方面,《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指出,「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這是「買者自保」的典型情況。
故此消費者必須留心停車場的使用條款,並且採取合理的防盜措施。
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是小心保管泊車票。
有8份收集到的條款列明,管理公司不會核實泊車票持有人是否有權駕駛有關車輛。故此消費者在使用停車場時要小心保管泊車票,以防泊車票落入他人之手,讓座架被駛走。
若遺失泊車票怎辦?
13份條款中,只有5份列有遺失泊車票、入閘時使用的八達通或信用卡的相關處理條款。
其中3份指會根據停車場的紀錄收取泊車費。另外兩份會由入閘當日零時起計算,或收取日泊的停車費。
4份更訂明除了泊車費外尚須繳付行政費$50至$100。
消委會認為,停車場若存有即日車輛入閘時間的紀錄,管理公司應以紀錄為準,毋須用其方法計算泊車費。
部份停車場的使用條款沒有說明會如何處理違失泊車票,消費者使用這些停車場時,或須確定違失泊車票的處理方法,否則失票時只有依照管理公司提出的金額付款。
調查發現大部份停車場(615個中的530個)都接受現金或多於一種付款方法。只有85個(13.8%)只接受八達通付款。
為避免對駕車人士造成不便,消委會建議只接受八達通付款的停車場應:
- 於入閘拍卡機顯示八達通餘額,提示泊車者或須於取車前增值。
- 於停車場範圍內設置八達通現金增值機。
- 讓泊車者可選擇先於自動繳費系統或繳費處付款,然後才取車。
這些安排可避免泊車者在出閘時才發現八達通餘額不足未能出閘,阻塞出口而妨礙其他泊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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