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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人士留意!停车场管理公司不负责车辆或财物损失-《选择》月刊第399期

  • 2010.01.15

驾车人士使用停车场时,应留意车辆防盗,采取适当措施以免车辆和财物受损。

消费者委员会研究时租停车场的使用条款后,提出以上建议。

研究包括11间共管理本港615个停车场的管理公司。

大部分的使用条款都包括对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免责条文。

11间公司中,9间列明管理公司不会为停泊在停车场内的车辆或其财物的损失负上责任。

此外,大部分条款(13份中的7份)列明,停车场职员不会为使用者保管财物。

但消委会查询时,个别管理公司表示泊车费涵盖的服务包括车辆在停车场内的保安。

其实,上述的免责条款乃受《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规管,其有效性是可争议的。

涉及财物损失或损害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内,始为有效。一旦发生事故,管理公司是否真的毋须负责,要视乎个案实际情况而定。

然而,人身伤亡方面,《管制免责条款条例》指出,「任何人不得藉合约条款、一般告示或特别向某些人发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这是「买者自保」的典型情况。

故此消费者必须留心停车场的使用条款,并且采取合理的防盗措施。

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是小心保管泊车票。

有8份收集到的条款列明,管理公司不会核实泊车票持有人是否有权驾驶有关车辆。故此消费者在使用停车场时要小心保管泊车票,以防泊车票落入他人之手,让座架被驶走。

若遗失泊车票怎办?

13份条款中,只有5份列有遗失泊车票、入闸时使用的八达通或信用卡的相关处理条款。

其中3份指会根据停车场的纪录收取泊车费。另外两份会由入闸当日零时起计算,或收取日泊的停车费。

4份更订明除了泊车费外尚须缴付行政费$50至$100。

消委会认为,停车场若存有即日车辆入闸时间的纪录,管理公司应以纪录为准,毋须用其方法计算泊车费。

部分停车场的使用条款没有说明会如何处理违失泊车票,消费者使用这些停车场时,或须确定违失泊车票的处理方法,否则失票时只有依照管理公司提出的金额付款。

调查发现大部分停车场(615个中的530个)都接受现金或多于一种付款方法。只有85个(13.8%)只接受八达通付款。

为避免对驾车人士造成不便,消委会建议只接受八达通付款的停车场应:

  • 于入闸拍卡机显示八达通馀额,提示泊车者或须于取车前增值。
  • 于停车场范围内设置八达通现金增值机。
  • 让泊车者可选择先于自动缴费系统或缴费处付款,然后才取车。

这些安排可避免泊车者在出闸时才发现八达通馀额不足未能出闸,阻塞出口而妨碍其他泊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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