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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索償爭議-《選擇》月刊第416期

  • 2011.06.15

消費者選擇醫療保險時,除了考慮保費及受保範圍外,清楚了解保險合約條文,同樣十分重要。

消費者委員會於去年接獲61宗有關醫療保險投訴,過半數涉及保險索償及保費爭拗。

今期《選擇》月刊報道的投訴個案,都是消費者提出醫療保險索償時,可能遇到的情況。

個案一
投訴人在甲公營醫院完成足踝手術後,被轉至乙公營醫院繼續接受治療。他其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保障賠償但被拒,理由是乙公營醫院不符合保單中對醫院的定義。

消費者應留意到原來保單合約上,對「醫院」有其特定定義。

個案二
投訴人於手術後將相關文件交到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被拒,理由是投訴人沒有於投保時披露重要事實。可是,投訴人認為保險公司的理據牽強。他質疑,若高脂血症及腸胃炎是「重要事實」,為何不在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為申報要求。

個案三
投訴人購買一份提供終身保障,包括人壽、意外、危疾、住院及手術的保險合約。直至合約的第五年,保險公司通知投訴人保單合約中的住院及手術計劃已被終止,可選擇另一計劃,但每年保費需要增加港幣1,000元。

投訴人指出,當初宣傳單張中清楚列明有「終身保障」及「保證可續保至100歲」的字眼。他是基於該宣傳單張及隨附的保費表中所列保費,才決定購買有關產品。

保險公司則聲稱,宣傳單張及保費建議書內的資料只供參考。根據保單條款所述,保險公司有權在每年續保時更改條款,只需最少30日前通知保單持有人續保保費及保障賠償的調整。

消費者宜注意以下事項:

- 仔細審閱保險合約條文,如不保項目、續保及保費安排、以及各項定義和限制等。如有疑問,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查問。
-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清楚詳細申報病歷極為重要。投保人有責任在投保前提供一切有關資料,投保時將過往所有病歷如實填寫在申報表。否則,保險公司可能以隱瞞病歷而拒絕不相關病症之索償申請。
- 所有醫療保單均設有「等候期」,部分病症的「等候期」可達一年,期間有關索償都不會獲得受理。
- 投保人要留意部分病症一般都不受保障,包括過往病症及相關病症、先天及遺傳病症。

保險業界亦可擔當更積極的角色,減少索償爭議:

- 推銷保險合約時提供詳細的保單條件供消費者投保前審閱,並主動解釋重要條文和定義。
- 避免在宣傳單張及保險代理的推銷資料上,使用容易混淆誤解的字眼及承諾。

消委會支持成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管局,改善現有保險業的監管架構,加強保障現有及將來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 (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 包括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