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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索偿争议-《选择》月刊第416期

  • 2011.06.15

消费者选择医疗保险时,除了考虑保费及受保范围外,清楚了解保险合约条文,同样十分重要。

消费者委员会于去年接获61宗有关医疗保险投诉,过半数涉及保险索偿及保费争拗。

今期《选择》月刊报道的投诉个案,都是消费者提出医疗保险索偿时,可能遇到的情况。

个案一
投诉人在甲公营医院完成足踝手术后,被转至乙公营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他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保障赔偿但被拒,理由是乙公营医院不符合保单中对医院的定义。

消费者应留意到原来保单合约上,对「医院」有其特定定义。

个案二
投诉人于手术后将相关文件交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被拒,理由是投诉人没有于投保时披露重要事实。可是,投诉人认为保险公司的理据牵强。他质疑,若高脂血症及肠胃炎是「重要事实」,为何不在投保申请书中列明为申报要求。

个案三
投诉人购买一份提供终身保障,包括人寿、意外、危疾、住院及手术的保险合约。直至合约的第五年,保险公司通知投诉人保单合约中的住院及手术计划已被终止,可选择另一计划,但每年保费需要增加港币1,000元。

投诉人指出,当初宣传单张中清楚列明有「终身保障」及「保证可续保至100岁」的字眼。他是基于该宣传单张及随附的保费表中所列保费,才决定购买有关产品。

保险公司则声称,宣传单张及保费建议书内的资料只供参考。根据保单条款所述,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续保时更改条款,只需最少30日前通知保单持有人续保保费及保障赔偿的调整。

消费者宜注意以下事项:

- 仔细审阅保险合约条文,如不保项目、续保及保费安排、以及各项定义和限制等。如有疑问,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查问。
-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清楚详细申报病历极为重要。投保人有责任在投保前提供一切有关资料,投保时将过往所有病历如实填写在申报表。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历而拒绝不相关病症之索偿申请。
- 所有医疗保单均设有「等候期」,部分病症的「等候期」可达一年,期间有关索偿都不会获得受理。
- 投保人要留意部分病症一般都不受保障,包括过往病症及相关病症、先天及遗传病症。

保险业界亦可担当更积极的角色,减少索偿争议:

- 推销保险合约时提供详细的保单条件供消费者投保前审阅,并主动解释重要条文和定义。
- 避免在宣传单张及保险代理的推销资料上,使用容易混淆误解的字眼及承诺。

消委会支持成立独立的保险业监管局,改善现有保险业的监管架构,加强保障现有及将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消费者委员会保留所有关于《选择》月刊及网上《选择》 (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权利 ( 包括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