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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應有專業售後服務-《選擇》月刊第420期

  • 2011.10.17

手提電話已差不多是香港人不可或缺的一種通訊工具,若手機出現毛病,可能大大影響日常生活。

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頭9個月收到1,085宗有關手提電話的投訴,其中457宗(42%)涉及保養及維修服務,相較2010年的手提電話投訴中(1,825宗),約29%(533宗)涉及保養及維修服務,比率大增,反映手提電話供應商之保養及維修服務,質素每況越下。

新一期《選擇》月刊報道有關手提電話維修的典型案例:

個案一
趙小姐經A電訊公司購買X牌子的新款手提電話,使用約一個月後手機出現雜音,遂交予X公司之維修中心檢查及維修。公司職員指,手機不能維修,只能更換新機。趙小姐其後收到該公司更換沒有包裝之「新機」,她查證後得知,換回來之手機並非於本港出售的型號。她非常不滿,於是到消委會要求協助。

該手機供應商表示,其公司政策是以「服務型號」(service unit)處理客戶之手機維修要求,並強調投訴人取得的手機,雖然不是全新且沒有包裝,但功能卻等同一部新機,又以須遵從公司環球保養政策為理由,拒絕提供新機或退回客戶之「舊」手機。

個案二
錢先生於B電訊公司購買手提電話,使用約三個月後出現故障,於是將手機送到該電訊公司維修。職員檢查後表示,手機底板損壞需要更換,但零件缺貨;結果,錢先生等待了兩個多月,仍只獲回覆「零件尚未到貨」。錢先生認為該公司有心拖延,於是向消委會投訴。

本會就錢先生的個案多番聯絡B公司,幾經波折後,終於聯絡上B公司負責人,獲回覆指,有關之手機零件已停產,不能維修,該公司只能以批發價,讓投訴人購買其公司另一款手提電話。錢先生感到十分失望,不接受該公司的解決辦法,更表示不會再花錢購買該公司之產品。

個案三
孫先生購買一部C牌子的最新型號手機,使用六個月後因不斷出現故障,於是把手機送往C公司修理。維修後故障問題仍然持續,再次維修也並無改善。C公司其後建議,以港幣1,500元回收他的手機,但投訴人需另付手續費港幣300元。孫先生認為,要求顧客額外付錢退掉該公司生產的有問題手機的建議,十分荒謬。經本會調解後,C公司最終答應為他更換新機。

供應商以所謂「服務型號」(service unit)處理要維修的手機,有關安排值得商榷。據報,有關的手機供應商最近在亞洲其他地區,修改了其環球保養政策,若維修不果,可為客戶更換全新手機。消委會已去信有關公司,要求延伸其新政策至香港。

消委會又呼籲手機商銷售手機時,應備有足夠的零件。在消費者購買手機時,倘若零件缺貨,或停止生產,手機商應通知顧客確切到貨日期或生產情況。事實上,消費者在等候手機維修期間,仍需負擔該期間之流動電話網絡費用。

消委會接獲不少投訴指,手機經重覆維修後仍不能解決故障。部分手機供應商的售後服務並不理想,維修服務欠專業,令消費者為手機反覆出現的故障奔波往還,這種有欠妥善的售後服務,實在有損公司聲譽。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選購手機前要留意保養維修條款,再決定是否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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