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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草案》不能再讓步

  • 2011.10.24

消費者委員會對於《競爭條例草案》中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感到失望,並強調《草案》不應再作任何讓步,否則會大大削弱日後條例的真正效用。

獨立私人訴訟

消委會競爭條例草案工作小組主席鄭建韓先生指出,取消獨立私人訴訟,將削弱消費者及中小企遇到反競爭行為時的自保能力。

部分中小企曾憂慮,擁有較多資源的大企業,會利用獨立私人訴訟纏擾中小企。但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中小企上述疑慮並沒有出現。相反,大企業往往是獨立私人訴訟的被告。

因此,消委會認為當商界熟悉新的競爭條例後,政府應盡快引入獨立私人訴訟。

競爭事務委員會

在《草案》中剔除獨立私人訴訟,日後消費者必須依賴競委會處理或調查涉及違反競爭行為的投訴。

消委會認為,由於將來的競委會是消費者投訴反競爭行為的唯一渠道,競委會必須得到充足的資源。政府現時打算給予競委會的撥款水平並不足夠,這是由於當初計算時是假設會落實獨立私人訴訟。因此現在有急切需要再作評估,確保競委會作為本港競爭法的唯一執行機構,日後有充足的資源。

消委會亦關注競委會的組成能否有效代表消費者利益,及會否優先處理對消費者有廣泛影響的反競爭行為。

消委會促請政府委任熟悉競爭法的專家,及致力代表消費者權益的人士為競委會成員。

合併守則

消委會促請政府再考慮,是否需要刪除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中,有關應用於附表七規範合併的行為。

鄭建韓指出,本地市場充斥着寡頭壟斷和具市場優勢的企業,若完全取消對跨行業的合併規管,而又沒有提供其他方法,保障消費者避免因市場過度集中而權益受損,是極之不公平。例如,就現時第一行為守則下,一般豁除情況的必要條件,是消費者權益必須得到保障。

罰款上限

由於實施競爭法的其他地區可以根據本地法庭成功檢控的反競爭行為案例再作追究,消委會相信,將有關企業首次違規的罰款上限調整為每一年本地營業額的10%,為期最長三年的修訂,仍然有阻嚇作用。

但消委會憂慮,這項修訂的上限對重覆違反者,阻嚇作用卻有限。

總括來說,消委會認為目前就《草案》的多項修訂,例如取消獨立私人訴訟、引入告誡通知、取消違章通知書的罰款規定、低額模式安排等,已充分回應商界,特別是中小企一直以來的關注。故此,消委會重申,《草案》不應再作任何讓步,否則法例將毫無效用。消委會又期望《草案》能盡快通過,以保障本港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