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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条例草案》不能再让步

  • 2011.10.24

消费者委员会对于《竞争条例草案》中取消独立私人诉讼感到失望,并强调《草案》不应再作任何让步,否则会大大削弱日后条例的真正效用。

独立私人诉讼

消委会竞争条例草案工作小组主席郑建韩先生指出,取消独立私人诉讼,将削弱消费者及中小企遇到反竞争行为时的自保能力。

部分中小企曾忧虑,拥有较多资源的大企业,会利用独立私人诉讼缠扰中小企。但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中小企上述疑虑并没有出现。相反,大企业往往是独立私人诉讼的被告。

因此,消委会认为当商界熟悉新的竞争条例后,政府应尽快引入独立私人诉讼。

竞争事务委员会

在《草案》中剔除独立私人诉讼,日后消费者必须依赖竞委会处理或调查涉及违反竞争行为的投诉。

消委会认为,由于将来的竞委会是消费者投诉反竞争行为的唯一渠道,竞委会必须得到充足的资源。政府现时打算给予竞委会的拨款水平并不足够,这是由于当初计算时是假设会落实独立私人诉讼。因此现在有急切需要再作评估,确保竞委会作为本港竞争法的唯一执行机构,日后有充足的资源。

消委会亦关注竞委会的组成能否有效代表消费者利益,及会否优先处理对消费者有广泛影响的反竞争行为。

消委会促请政府委任熟悉竞争法的专家,及致力代表消费者权益的人士为竞委会成员。

合并守则

消委会促请政府再考虑,是否需要删除第一及第二行为守则中,有关应用于附表七规范合并的行为。

郑建韩指出,本地市场充斥着寡头垄断和具市场优势的企业,若完全取消对跨行业的合并规管,而又没有提供其他方法,保障消费者避免因市场过度集中而权益受损,是极之不公平。例如,就现时第一行为守则下,一般豁除情况的必要条件,是消费者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罚款上限

由于实施竞争法的其他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法庭成功检控的反竞争行为案例再作追究,消委会相信,将有关企业首次违规的罚款上限调整为每一年本地营业额的10%,为期最长三年的修订,仍然有阻吓作用。

但消委会忧虑,这项修订的上限对重复违反者,阻吓作用却有限。

总括来说,消委会认为目前就《草案》的多项修订,例如取消独立私人诉讼、引入告诫通知、取消违章通知书的罚款规定、低额模式安排等,已充分回应商界,特别是中小企一直以来的关注。故此,消委会重申,《草案》不应再作任何让步,否则法例将毫无效用。消委会又期望《草案》能尽快通过,以保障本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