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劉燕卿女士於2012年2月8日,出席於東京舉行,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亞洲發展銀行研究所(OECD-ADBI)合辦的第12屆亞洲資本巿場改革圓桌會議。劉燕卿女士於會上,就「亞洲財務教育與消費者保障 - 香港的經驗及挑戰」題目發言。
以下為劉燕卿女士的發言撰要:
全球金融危機引發社會動蕩和不安,突顯金融界出現嚴重問題,公眾關注到消費者權益是否被侵犯。
對金融業界而言,消費者權益並非最重要。結果,各國政府協助金融機構時,在「大至不能倒下」的觀念影響下,等同要消費者承擔金融危機帶來的後果。
金融業界有意見認為,加強對消費者保障將損害金融業界的穩定,於是出現一個兩難的窘境:一方面是改革消費者保護措施,但卻被認為會影響金融業的穩定發展,那另一方面是否要讓金融業界某些不良手法繼續,帶來社會不穩?
最近20國集團(G20)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報告建議,應在金融體制上加強工作,當中包括制定明確的任務、問責性及給予充足資源去保障消費者。
委員會同時建議,國際組織可透過以下方式,保障消費者在金融服務的權益:
- 繼續推動消費者保護;
- 加強與內部發展的聯繫;
- 協助消費者維權組織與持分者的接觸和對話;
- 將工作引導至有建設性的方向。
在金融服務方面對消費者的保障,香港有以下的經驗可供分享:
(一)香港於5年前成立存款保障計劃,計劃由獨立法定機構負責管理,為公眾在金融服務上提供安全網。一旦遇上銀行倒閉,一般存戶會處於債權人的優先位置,有關保障涵蓋不同的銀行,透過保障計劃,存戶可在特定和合理的時間內取回存款。
(二)對金融產品設置防火牆。以雷曼兄弟迷你債劵為例,雷曼事件後,結果收到超過2萬宗消費者投訴,消委會透過消費者訴訟基金處理不少個案。事件引發對多方面問題的思考,例如:
- 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受託關係;
- 銀行是否以客戶的利益為先;
- 銀行在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有否誤導、疏忽、遺漏重要資料。
(三)在銷售投資產品時,香港金融管理局最近促請銀行注留意一些與銷售投資產品相關的操守事宜,以確保投資者獲得適當保障。管控措施包括:
- 充分披露足夠的相關的重要資料,尤其若干產品的特質和風險;
- 進行產品盡職審查時,應考慮包括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其他因素;
- 評估投資是否適時,客戶的投資是否過度集中應包括在風險評估中;
- 保存妥善完整的客戶交易指示購買紀錄,不鼓勵以流動電話接收客戶交易指示受認購。
國際消費者聯會早前建議,金融服務的消費者保障還應包括:
- 消費者有責任提供必須的資料予貸款人,證明有能力償還借貸;
- 貸款人也有責任向消費者索取有關資料;
- 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必須清晰、足夠、可靠、可比較及適時;
- 如無法提供資訊,有關的金融服務合約應作廢;
- 以標準格式提供資訊;
- 金融服務提供者應負責評估資訊的質素和是否全面;
- 合約應清楚列明相關費用。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劉燕卿呼籲國際金融業界,以新思維推動消費者保障與金融業的正面發展;金融業界不能再忽視他們的行徑,對一般消費者可能造成的影響。
劉燕卿女士發言全文,請參閱: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en/news/press_releases/2012020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