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刘燕卿女士于2012年2月8日,出席于东京举行,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亚洲发展银行研究所(OECD-ADBI)合办的第12届亚洲资本巿场改革圆桌会议。刘燕卿女士于会上,就「亚洲财务教育与消费者保障 - 香港的经验及挑战」题目发言。
以下为刘燕卿女士的发言撰要:
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安,突显金融界出现严重问题,公众关注到消费者权益是否被侵犯。
对金融业界而言,消费者权益并非最重要。结果,各国政府协助金融机构时,在「大至不能倒下」的观念影响下,等同要消费者承担金融危机带来的后果。
金融业界有意见认为,加强对消费者保障将损害金融业界的稳定,于是出现一个两难的窘境:一方面是改革消费者保护措施,但却被认为会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那另一方面是否要让金融业界某些不良手法继续,带来社会不稳?
最近20国集团(G20)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报告建议,应在金融体制上加强工作,当中包括制定明确的任务、问责性及给予充足资源去保障消费者。
委员会同时建议,国际组织可透过以下方式,保障消费者在金融服务的权益:
- 继续推动消费者保护;
- 加强与内部发展的联系;
- 协助消费者维权组织与持份者的接触和对话;
- 将工作引导至有建设性的方向。
在金融服务方面对消费者的保障,香港有以下的经验可供分享:
(一)香港于5年前成立存款保障计划,计划由独立法定机构负责管理,为公众在金融服务上提供安全网。一旦遇上银行倒闭,一般存户会处于债权人的优先位置,有关保障涵盖不同的银行,透过保障计划,存户可在特定和合理的时间内取回存款。
(二)对金融产品设置防火墙。以雷曼兄弟迷你债劵为例,雷曼事件后,结果收到超过2万宗消费者投诉,消委会透过消费者诉讼基金处理不少个案。事件引发对多方面问题的思考,例如:
-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受托关系;
- 银行是否以客户的利益为先;
- 银行在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有否误导、疏忽、遗漏重要资料。
(三)在销售投资产品时,香港金融管理局最近促请银行注留意一些与销售投资产品相关的操守事宜,以确保投资者获得适当保障。管控措施包括:
- 充分披露足够的相关的重要资料,尤其若干产品的特质和风险;
- 进行产品尽职审查时,应考虑包括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其他因素;
- 评估投资是否适时,客户的投资是否过度集中应包括在风险评估中;
- 保存妥善完整的客户交易指示购买纪录,不鼓励以流动电话接收客户交易指示受认购。
国际消费者联会早前建议,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保障还应包括:
- 消费者有责任提供必须的资料予贷款人,证明有能力偿还借贷;
- 贷款人也有责任向消费者索取有关资料;
- 向消费者提供的资讯必须清晰、足够、可靠、可比较及适时;
- 如无法提供资讯,有关的金融服务合约应作废;
- 以标准格式提供资讯;
- 金融服务提供者应负责评估资讯的质素和是否全面;
- 合约应清楚列明相关费用。
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刘燕卿呼吁国际金融业界,以新思维推动消费者保障与金融业的正面发展;金融业界不能再忽视他们的行径,对一般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影响。
刘燕卿女士发言全文,请参阅: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en/news/press_releases/2012020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