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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保險銷售惹關注-《選擇》月刊第425期

  • 2012.03.15

消費者委員會對於保險業界的一些不當銷售行為表示關注,當中涉及消費者在不了解保單內容或遭誤導的情況下簽署保單。

備受關注的是一些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人壽保險產品,有關計劃涉及大額的金錢及長期投資。

此類保險產品的投訴,在消費者投訴保險服務的個案當中高居首位,在2010及2011年,本會分別接獲108宗及115宗,當中近半數與銷售手法有關。

有投訴人向消委會反映,保單內容及利益回報與保險代理最初承諾相差甚遠,也有消費者指,購買有關保險計劃時,未獲提供詳情。

也有長者及退休人士在不甚理解保險計劃下被游說簽下長期保單。消費者在投保時若未有提供準確資料,其保單可能會失效並喪失應有保障。

新一期《選擇》月刊報道一些投訴個案:

個案一
76歲的李婆婆到銀行為外幣定期存款續期時,被銀行職員推銷購買一分5年期、保費共港幣25萬元的儲蓄壽險。根據保單,李婆婆要待十年後,即86歲時才可以領回本金及部分紅利。李婆婆家人其後向消委會投訴,認為保險公司誤導既年老且是文盲,又無供款能力的長者簽下保單,其家人要求公司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保費。此外,其家人亦不滿李婆婆於投保書健康狀況欄中被報稱全無疾病,但她其實患有十多年肝病及腎病,這種不實陳述可能令保單失效。銀行回覆否認誤導,並稱李婆婆已簽署相關文件,表示明白保單中所載資料,加上保險公司已提供冷靜期,故此不接納李婆婆要求取消保單的申請。

個案二
61歲的陳太準備退休時,經保險公司代理推介一分供款期30個月、月供港幣4萬多元的投資相連壽險。供款期滿後,陳太想取回投資本利時,卻被告知她所買的實為20年期,總投資額高達港幣1,000萬元的計劃。陳太感覺被誤導,指計劃與最初希望作短線投資、留待65歲退休後享用的原意相違背。陳太於是向消委會投訴,並同時向保險業監理處及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投訴。保險公司最後回覆,同意取消相關保險合約,並退回陳太所繳保費。

個案三
黃先生於2006及2007年,經由保險公司購買共港幣110萬元供款人壽保險計劃,原因是當時銀行定期存款只有4%年利率,而該保險計劃則提供5.7%年利率的回報,當中1.95%保證定期利息,另外3.75%為增長紅利。保險代理推銷時指,2003年香港經濟最低潮時,增長紅利也有3%,令黃先生對計劃非常有信心。但2008年底,黃先生接到保險公司通知,將定期利息及增長紅利大幅調低至只有0.5%及1.5%,並告知定期利息及增長紅利皆非保證。

黃先生認為遭誤導,因宣傳單張及銷售文件中只註明增長紅利屬非保證,卻沒提及定期利息也是非保證。消委會接獲黃先生投訴後,發信予保險公司,表達關注其銷售刊物內容中就定期利息及增長紅利採用不一致的表達方式,易令消費者誤解。保險公司回信稱,銷售刊物的相關資料及備註已闡明保險公司擁有利率的最終決定權,但承諾記錄本會的建議以作日後銷售刊物的參考。

消費者在投保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保險合約多設有固定年期。消費者必須留意,一分長年期投資保險,例如是十年或以上的長期投資,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取回投資本利。若中途退保,供款在扣除龐大保單行政費後可能所餘無幾,損失不菲。
- 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切忌完全依賴保險代理及保險推銷刊物的宣傳陳述,在簽署任何文件時,必須先填上相關資料及明白文件內容,切勿在空白文件上簽署,並要求保留副本。
- 保單用詞往往艱深難明,長者決定投保前宜徵詢家人意見。
- 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保險代理必須為投保人填寫財政及健康狀況,從而推介合適的產品。消費者宜核實相關內容後才簽署保單,以免日後爭拗。
- 保險基金聲稱的回報並不保證,往績亦只能作為參考。
- 人壽保險均設有21天「冷靜期」。在新保單簽發日後起計的21內,投保人有權取消新保單,並取回已繳保費。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 (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包括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