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员会对于保险业界的一些不当销售行为表示关注,当中涉及消费者在不了解保单内容或遭误导的情况下签署保单。
备受关注的是一些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人寿保险产品,有关计划涉及大额的金钱及长期投资。
此类保险产品的投诉,在消费者投诉保险服务的个案当中高居首位,在2010及2011年,本会分别接获108宗及115宗,当中近半数与销售手法有关。
有投诉人向消委会反映,保单内容及利益回报与保险代理最初承诺相差甚远,也有消费者指,购买有关保险计划时,未获提供详情。
也有长者及退休人士在不甚理解保险计划下被游说签下长期保单。消费者在投保时若未有提供准确资料,其保单可能会失效并丧失应有保障。
新一期《选择》月刊报道一些投诉个案:
个案一
76岁的李婆婆到银行为外币定期存款续期时,被银行职员推销购买一份5年期、保费共港币25万元的储蓄寿险。根据保单,李婆婆要待十年后,即86岁时才可以领回本金及部分红利。李婆婆家人其后向消委会投诉,认为保险公司误导既年老且是文盲,又无供款能力的长者签下保单,其家人要求公司取消保单及取回已缴保费。此外,其家人亦不满李婆婆于投保书健康状况栏中被报称全无疾病,但她其实患有十多年肝病及肾病,这种不实陈述可能令保单失效。银行回覆否认误导,并称李婆婆已签署相关文件,表示明白保单中所载资料,加上保险公司已提供冷静期,故此不接纳李婆婆要求取消保单的申请。
个案二
61岁的陈太准备退休时,经保险公司代理推介一份供款期30个月、月供港币4万多元的投资相连寿险。供款期满后,陈太想取回投资本利时,却被告知她所买的实为20年期,总投资额高达港币1,000万元的计划。陈太感觉被误导,指计划与最初希望作短线投资、留待65岁退休后享用的原意相违背。陈太于是向消委会投诉,并同时向保险业监理处及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投诉。保险公司最后回覆,同意取消相关保险合约,并退回陈太所缴保费。
个案三
黄先生于2006及2007年,经由保险公司购买共港币110万元供款人寿保险计划,原因是当时银行定期存款只有4%年利率,而该保险计划则提供5.7%年利率的回报,当中1.95%保证定期利息,另外3.75%为增长红利。保险代理推销时指,2003年香港经济最低潮时,增长红利也有3%,令黄先生对计划非常有信心。但2008年底,黄先生接到保险公司通知,将定期利息及增长红利大幅调低至只有0.5%及1.5%,并告知定期利息及增长红利皆非保证。
黄先生认为遭误导,因宣传单张及销售文件中只注明增长红利属非保证,却没提及定期利息也是非保证。消委会接获黄先生投诉后,发信予保险公司,表达关注其销售刊物内容中就定期利息及增长红利采用不一致的表达方式,易令消费者误解。保险公司回信称,销售刊物的相关资料及备注已阐明保险公司拥有利率的最终决定权,但承诺记录本会的建议以作日后销售刊物的参考。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保险合约多设有固定年期。消费者必须留意,一份长年期投资保险,例如是十年或以上的长期投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回投资本利。若中途退保,供款在扣除庞大保单行政费后可能所馀无几,损失不菲。
- 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切忌完全依赖保险代理及保险推销刊物的宣传陈述,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必须先填上相关资料及明白文件内容,切勿在空白文件上签署,并要求保留副本。
- 保单用词往往艰深难明,长者决定投保前宜徵询家人意见。
-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代理必须为投保人填写财政及健康状况,从而推介合适的产品。消费者宜核实相关内容后才签署保单,以免日后争拗。
- 保险基金声称的回报并不保证,往绩亦只能作为参考。
- 人寿保险均设有21天「冷静期」。在新保单签发日后起计的21内,投保人有权取消新保单,并取回已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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