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在最新發表《公平條款 互利共贏》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不公平條款報告(「報告」),建議標準格式的消費合約,應採用公平條款及加入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權益。
現時市場普遍使用標準格式合約,作為消費交易的書面證明。但有關的合約文本,一般由供應商草擬,本質上側重供應商的利益;而供應商亦有可能令合約對自己有利,而損害消費者利益。此外,該類合約一般令消費者感到「要或不要」,沒有商議空間。
涉及不公平合約條款的消費者投訴,由2010年的935宗,增加27%至去年的1,185宗。
現時情況
在本港目前的法例下,司法濟助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此有需要就不公平條款加強工作,增加對消費者的保障。
個別行業曾嘗試令標準格式消費合約的條款更清晰,但合約內條款的公平性仍有改善空間;而有關合約屬自願性質和只針對個別行業,實行與否視乎參與者的意願。
報告
在報告內,消委會促請和協助業界避免使用不公平條款。報告列出26個在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中常見的不公平條款例子,解釋其不公平之處及建議如何根除。報告將例子按性質歸納為12個類別,於附件一列出。
不公平條款的例子
- 以下為一些不公平條款的典型例證:
- 意圖卸除或局限供應商因其作為或疏忽,導致消費者受傷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條款,這明顯違反《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當合約引起爭議時給予供應商最終決定權,企圖剝削消費者把爭議交由法院處理的權利。
- 企圖限制消費者的基本法律權益,不容許他們向傳媒或相關機構投訴,或以法律途徑尋求賠償。
報告闡述如何草擬公平的消費合約,並附以一系列指引和以美容業作對象的合約範本。
報告涵蓋的不公平條款,反映消費者對本港一些行業營商手法的關注。在合約中使用不必要、嚴苛和累贅的用語,對業界並無長遠利益。
過分複雜的合約只會令消費者產生疑慮,懷疑經營者的動機,也增加經營者面對合約爭議的風險和成本。
公平的消費者合約必須簡單易讀,除採用淺白日常用語外,標準格式消費者合約應該簡短及不複雜。
冷靜期
冷靜期的安排亦可顯示營商者履行誠信和公平原則,消委會認為,在涉及長期財務承擔,或相當款額的固定期限合約和預繳式合約內,提供冷靜期是非常重要,可平衡消費者權益保障及經營效率,報告建議冷靜期可定為七個工作天,而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取消合約的話,供應商可收取行政費(上限應為合約價格的7%或港幣1,000元,以較少者為準),並以真誠估值計算。
消委會副主席何沛謙先生指出:「在消費者合約中採用公平條款,能顯示業界的誠意,有助行業建立商譽。」
消委會相信,報告的指引和範本合約,可讓業界檢視其使用中的消費者合約,確保在交易中完全遵守公平、誠信及誠實的原則,公平對待消費者。
附件一
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中不公平條款的例子
1. 涉及單方面修改合約的條款
- 供應商有權單方面修改合約條款,而合約並沒有說明任何有效的原因
- 單方面轉換產品的權利
- 供應商以其認為合適的方法通知合約的變更
2. 免除或限制消費者利用對供應商可提出的索償,去抵銷欠下供應商債項的法律權利之條款
3. 無論任何情況,當消費者提早取消合約,供應商均可獲「賠償」的權利的條款
4.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
- 過於廣泛及概括的免責條款
- 卸除或限制供應商因其作為或疏忽,導致消費者受傷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5. 非必要及不合理終止合約手續的條款
6. 供應商對合約引起的爭議保留最終決定權條款
7. 全部協議條款
8. 合約取消費或罰款的條款
9. 不予退款的條款
10. 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法律權益的條款
11. 自動續約條款
12. 閱讀及明白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