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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促消费合约采纳公平条款

  • 2012.04.03

报告全文    |   报告撮要    |   指引及合约范本

消费者委员会在最新发表《公平条款 互利共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不公平条款报告(「报告」),建议标准格式的消费合约,应采用公平条款及加入冷静期保障消费者权益。

现时市场普遍使用标准格式合约,作为消费交易的书面证明。但有关的合约文本,一般由供应商草拟,本质上侧重供应商的利益;而供应商亦有可能令合约对自己有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该类合约一般令消费者感到「要或不要」,没有商议空间。

涉及不公平合约条款的消费者投诉,由2010年的935宗,增加27%至去年的1,185宗。

现时情况

在本港目前的法例下,司法济助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此有需要就不公平条款加强工作,增加对消费者的保障。

个别行业曾尝试令标准格式消费合约的条款更清晰,但合约内条款的公平性仍有改善空间;而有关合约属自愿性质和只针对个别行业,实行与否视乎参与者的意愿。

报告

在报告内,消委会促请和协助业界避免使用不公平条款。报告列出26个在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例子,解释其不公平之处及建议如何根除。报告将例子按性质归纳为12个类别,于附件一列出。

不公平条款的例子

  • 以下为一些不公平条款的典型例证:
  • 意图卸除或局限供应商因其作为或疏忽,导致消费者受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条款,这明显违反《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 当合约引起争议时给予供应商最终决定权,企图剥削消费者把争议交由法院处理的权利。
  • 企图限制消费者的基本法律权益,不容许他们向传媒或相关机构投诉,或以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报告阐述如何草拟公平的消费合约,并附以一系列指引和以美容业作对象的合约范本。

报告涵盖的不公平条款,反映消费者对本港一些行业营商手法的关注。在合约中使用不必要、严苛和累赘的用语,对业界并无长远利益。

过份复杂的合约只会令消费者产生疑虑,怀疑经营者的动机,也增加经营者面对合约争议的风险和成本。

公平的消费者合约必须简单易读,除采用浅白日常用语外,标准格式消费者合约应该简短及不复杂。

冷静期

冷静期的安排亦可显示营商者履行诚信和公平原则,消委会认为,在涉及长期财务承担,或相当款额的固定期限合约和预缴式合约内,提供冷静期是非常重要,可平衡消费者权益保障及经营效率,报告建议冷静期可定为七个工作天,而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取消合约的话,供应商可收取行政费(上限应为合约价格的7%或港币1,000元,以较少者为准),并以真诚估值计算。

消委会副主席何沛谦先生指出:「在消费者合约中采用公平条款,能显示业界的诚意,有助行业建立商誉。」

消委会相信,报告的指引和范本合约,可让业界检视其使用中的消费者合约,确保在交易中完全遵守公平、诚信及诚实的原则,公平对待消费者。

附件一

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中不公平条款的例子

1. 涉及单方面修改合约的条款

  • 供应商有权单方面修改合约条款,而合约并没有说明任何有效的原因
  • 单方面转换产品的权利
  • 供应商以其认为合适的方法通知合约的变更

2. 免除或限制消费者利用对供应商可提出的索偿,去抵销欠下供应商债项的法律权利之条款

3. 无论任何情况,当消费者提早取消合约,供应商均可获「赔偿」的权利的条款

4. 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 过于广泛及概括的免责条款
  • 卸除或限制供应商因其作为或疏忽,导致消费者受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5. 非必要及不合理终止合约手续的条款

6. 供应商对合约引起的争议保留最终决定权条款

7. 全部协议条款

8. 合约取消费或罚款的条款

9. 不予退款的条款

10.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法律权益的条款

11. 自动续约条款

12. 阅读及明白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