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選用電訊服務時,必須留意最後一期帳單的計算方法;特別是當截數日與合約終止日不同,消費者有可能要多付費用。
目前,部分電訊服務商為配合帳單周期,若客戶最後一期的截數日與合約終止日不同,電訊商會把服務延長至合約終止日之後的截數日為止。這種安排令消費者在服務合約終止後,仍須繳付延長服務的費用,情況並不理想,特別是對於已經「轉台」的消費者,向新服務供應商支付服務費外,還要向舊供應商繳付服務費。
這種不公平的帳單計算方法引起消費者不滿而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在2011年接獲涉及合約終止月要繳付整月月費(因截數日與合約終止日不同)的投訴有34宗,對比2010年的16宗,升幅超過一倍。
截至今年11月為止,消費者委員會共接獲2,731宗有關帳單收費的投訴,佔整體電訊服務(流動電話/數據服務、家居電話、家居寬頻及收費電視)的投訴 (6,295宗)約四成。
為瞭解各電訊服務商就合約最後一期帳單的收費計算方法,消委會向10間本地電訊及收費電視服務供應商發出問卷查詢,就流動電話話音及/或數據、家居電話、 家居寬頻及收費電視4項固定期合約服務計劃,查詢截數日的釐定,以及最後一期帳單的計算方法。
調查發現,截數日不一定與合約簽訂日期,或服務開始日期有任何關聯。
10間服務供應商中,有6間為個別服務訂有若干既定的截數日,餘下4間的服務截數日則訂於服務承諾使用期開始日,或服務生效日計算隨後每月的前一日或同一天。
不過,並非每名客戶在簽約前都獲得有關截數日的資訊。
調查反映,10間服務供應商當中,只有4間服務供應商表示會在有關服務合約列出截數日。餘下的供應商只會在服務確認書、月結單,或其流動話音及數據服務用戶續約時所簽的合約上列出截數日。
此外,調查中大部分家居電話、收費電視及家居寬頻服務的合約終止日,均與最後一期截數日相同,或按比例收取最後一期月費。
但有1間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家居寬頻服務及6間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流動電話話音/數據服務,在截數日與合約終止日期不同的情況下,將用戶的服務延長至合約期滿日之後的截數日為止,即最後一期帳單涵蓋延長服務的費用。
這6間會延長用戶服務的供應商中,只有1間服務供應商可讓用戶要求不延長服務,其餘5間供應商的用戶則被迫為延長服務付費。
這6間供應商表示,會在合約列出關於終止月費用的計算方法,或於用戶簽約時說明有關安排,部分會同時採用上述兩個方法通知用戶。
部分服務供應商因應其內部運作計算最後一期付款,消委會認為,就算消費者在事前已獲知計帳方式,這種延長服務並收費的安排,並非完全合理;服務供應商有責任在訂定有關安排時,確保安排公平合理。
消委會認為,服務供應商應統一計算方法,令截數日與用戶的合約 / 服務終止日一致,即用戶只需在合約期內為服務支付費用。若截數日與合約 / 服務終止日無法統一,服務供應商應根據合約的終止日,按比例計算最後一期的費用。
為避免資訊不清晰而引起爭議,服務供應商應為消費者提供足夠及清晰的資訊,包括費用的計算方法,他們也有責任在用戶簽約前作重點說明,讓用戶作出知情的選擇。
消費者在考慮選用電訊服務或續約時,應細閱及查詢服務合約內容,包括服務收費、合約到期日、帳單截數日及終止服務通知期等;而最佳的保障方法是要求將合約終止日及帳單截數日,定為同一日,以避免減低多付服務費的風險。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 (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 包括版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