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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迫多付电讯费以迁就帐单截数日-《选择》月刊第434期

  • 2012.12.14

消费者在选用电讯服务时,必须留意最后一期帐单的计算方法;特别是当截数日与合约终止日不同,消费者有可能要多付费用。

目前,部分电讯服务商为配合帐单周期,若客户最后一期的截数日与合约终止日不同,电讯商会把服务延长至合约终止日之后的截数日为止。这种安排令消费者在服务合约终止后,仍须缴付延长服务的费用,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对于已经「转台」的消费者,向新服务供应商支付服务费外,还要向旧供应商缴付服务费。

这种不公平的帐单计算方法引起消费者不满而投诉。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在2011年接获涉及合约终止月要缴付整月月费(因截数日与合约终止日不同)的投诉有34宗,对比2010年的16宗,升幅超过一倍。

截至今年11月为止,消费者委员会共接获2,731宗有关帐单收费的投诉,占整体电讯服务(流动电话/数据服务、家居电话、家居宽频及收费电视)的投诉 (6,295宗)约四成。

为了解各电讯服务商就合约最后一期帐单的收费计算方法,消委会向10间本地电讯及收费电视服务供应商发出问卷查询,就流动电话话音及/或数据、家居电话、 家居宽频及收费电视4项固定期合约服务计划,查询截数日的厘定,以及最后一期帐单的计算方法。

调查发现,截数日不一定与合约签订日期,或服务开始日期有任何关联。

10间服务供应商中,有6间为个别服务订有若干既定的截数日,馀下4间的服务截数日则订于服务承诺使用期开始日,或服务生效日计算随后每月的前一日或同一天。

不过,并非每名客户在签约前都获得有关截数日的资讯。

调查反映,10间服务供应商当中,只有4间服务供应商表示会在有关服务合约列出截数日。馀下的供应商只会在服务确认书、月结单,或其流动话音及数据服务用户续约时所签的合约上列出截数日。

此外,调查中大部分家居电话、收费电视及家居宽频服务的合约终止日,均与最后一期截数日相同,或按比例收取最后一期月费。

但有1间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家居宽频服务及6间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流动电话话音/数据服务,在截数日与合约终止日期不同的情况下,将用户的服务延长至合约期满日之后的截数日为止,即最后一期帐单涵盖延长服务的费用。

这6间会延长用户服务的供应商中,只有1间服务供应商可让用户要求不延长服务,其馀5间供应商的用户则被迫为延长服务付费。

这6间供应商表示,会在合约列出关于终止月费用的计算方法,或于用户签约时说明有关安排,部分会同时采用上述两个方法通知用户。

部分服务供应商因应其内部运作计算最后一期付款,消委会认为,就算消费者在事前已获知计帐方式,这种延长服务并收费的安排,并非完全合理;服务供应商有责任在订定有关安排时,确保安排公平合理。

消委会认为,服务供应商应统一计算方法,令截数日与用户的合约 / 服务终止日一致,即用户只需在合约期内为服务支付费用。若截数日与合约 / 服务终止日无法统一,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合约的终止日,按比例计算最后一期的费用。

为避免资讯不清晰而引起争议,服务供应商应为消费者提供足够及清晰的资讯,包括费用的计算方法,他们也有责任在用户签约前作重点说明,让用户作出知情的选择。

消费者在考虑选用电讯服务或续约时,应细阅及查询服务合约内容,包括服务收费、合约到期日、帐单截数日及终止服务通知期等;而最佳的保障方法是要求将合约终止日及帐单截数日,定为同一日,以避免减低多付服务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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