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批評食肆及連鎖快餐店向消費者銷售優惠券,提供折扣或食品優惠時,採用不良手法。
經營者涉嫌以誤導手法吸引消費者購買優惠券,他們又被指採用不公平條款,如單方面更改優惠券的使用條款和細節。
越來越多食肆和連鎖快餐店提供種種優惠,例如折扣、食品回贈或會員獎賞等,希望藉此提高消費者的忠誠度,日後再來消費。
但一些經營者所採用的不良手法,不但有違原意,更引起消費者不滿和引致糾紛。
消委會於2012年接獲19宗相關投訴,較2011年的15宗,輕微上升了4宗。
陳先生的投訴個案是典型例子,他被連鎖快餐店的會員優惠計劃吸引,付了港幣35元加入成為會員,獲發會員證及一些優惠券。但他在使用優惠券時,卻遇上不少問題。
例如,其中一張優惠券雖然列明早上11時後適用,但優惠食品卻只於晚上9時後才供應;另一張優惠券列明可於兩個節日使用,卻原來只能選擇其一。
此外,原本憑會員證於任何時段購買食品,均可免費獲贈指定食品的優惠,後來卻加上限制,需要於指定時段內消費,或消費達指定金額才可獲得該優惠。
陳先生對快餐店臨時更改會員優惠細則,而沒有事先通知會員感到十分不滿。
另一個案中,李先生是一食肆的忠實客戶,成為該食肆的會員後,獲贈3張優惠券,分別是(一)「買一送一」;(二)「食滿$300減$50」;(三)「食滿$200減$20」。
數星期後,李先生與家人到該食肆用餐。他詢問有關使用「買一送一」優惠券的詳情,侍應說他只需每分食品點雙分,及每分食品價錢在港幣28元以下的即可。李先生和家人的晚餐共花費港幣七百多元。
結帳時,他出示「買一送一」優惠券後,竟只給扣減港幣28元。李先生當場與店方交涉,卻獲回覆「買一送一」優惠,是買一餐送一客食品(價值最高28元)的優惠,並不代表半價。
李先生認為優惠券所用的字眼是存心誤導消費者,加上他之前曾向侍應確認優惠細節,侍應並無提及如此解釋這優惠。
在另一個案,張小姐點菜時侍應極力推薦港幣288元的2人套餐,但聲明需要,繳交港幣400元,成為食肆會員才可享用,而侍應同時表示可立即用優惠抵銷當天的餐費,日後用餐更可享有9折優惠。
經考慮後,張小姐答應付港幣400元成為會員。付過會費後,張小姐只收到一張港幣100元的優惠券。她以為餘下的港幣300元將會用來支付餐費,更獲侍應確認,使用現金券後不用再付任何款項。
但當餐後結帳時,張小姐發現帳單顯示她還要支付港幣288元,她大惑不解。食肆辯說她點的2人套餐原價實為港幣500多元。但為免於食肆爭辯而引起尷尬,便匆匆與家人結帳離去。
張小姐認為食肆故意誤導她,使她付費成為會員,而她餐前曾多番查問,直至用餐後,食肆才說出另一截然不同的版本。
今期(6月號)《選擇》月刊包括詳盡建議,幫助消費者避免墮入食肆會籍及優惠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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