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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及连锁快餐店销售优惠券不良手法及不公平条款-《选择》月刊第440期

  • 2013.06.17

消费者委员会批评食肆及连锁快餐店向消费者销售优惠券,提供折扣或食品优惠时,采用不良手法。

经营者涉嫌以误导手法吸引消费者购买优惠券,他们又被指采用不公平条款,如单方面更改优惠券的使用条款和细节。

越来越多食肆和连锁快餐店提供种种优惠,例如折扣、食品回赠或会员奖赏等,希望藉此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日后再来消费。

但一些经营者所采用的不良手法,不但有违原意,更引起消费者不满和引致纠纷。

消委会于2012年接获19宗相关投诉,较2011年的15宗,轻微上升了4宗。

陈先生的投诉个案是典型例子,他被连锁快餐店的会员优惠计划吸引,付了港币35元加入成为会员,获发会员证及一些优惠券。但他在使用优惠券时,却遇上不少问题。

例如,其中一张优惠券虽然列明早上11时后适用,但优惠食品却只于晚上9时后才供应;另一张优惠券列明可于两个节日使用,却原来只能选择其一。

此外,原本凭会员证于任何时段购买食品,均可免费获赠指定食品的优惠,后来却加上限制,需要于指定时段内消费,或消费达指定金额才可获得该优惠。

陈先生对快餐店临时更改会员优惠细则,而没有事先通知会员感到十分不满。

另一个案中,李先生是一食肆的忠实客户,成为该食肆的会员后,获赠3张优惠券,分别是(一)「买一送一」;(二)「食满$300减$50」;(三)「食满$200减$20」。

数星期后,李先生与家人到该食肆用餐。他询问有关使用「买一送一」优惠券的详情,侍应说他只需每分食品点双分,及每分食品价钱在港币28元以下的即可。李先生和家人的晚餐共花费港币七百多元。

结帐时,他出示「买一送一」优惠券后,竟只给扣减港币28元。李先生当场与店方交涉,却获回复「买一送一」优惠,是买一餐送一客食品(价值最高28元)的优惠,并不代表半价。

李先生认为优惠券所用的字眼是存心误导消费者,加上他之前曾向侍应确认优惠细节,侍应并无提及如此解释这优惠。

在另一个案,张小姐点菜时侍应极力推荐港币288元的2人套餐,但声明需要,缴交港币400元,成为食肆会员才可享用,而侍应同时表示可立即用优惠抵销当天的餐费,日后用餐更可享有9折优惠。

经考虑后,张小姐答应付港币400元成为会员。付过会费后,张小姐只收到一张港币100元的优惠券。她以为余下的港币300元将会用来支付餐费,更获侍应确认,使用现金券后不用再付任何款项。

但当餐后结帐时,张小姐发现帐单显示她还要支付港币288元,她大惑不解。食肆辩说她点的2人套餐原价实为港币500多元。但为免于食肆争辩而引起尴尬,便匆匆与家人结帐离去。

张小姐认为食肆故意误导她,使她付费成为会员,而她餐前曾多番查问,直至用餐后,食肆才说出另一截然不同的版本。

今期(6月号)《选择》月刊包括详尽建议,帮助消费者避免堕入食肆会籍及优惠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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