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不要單靠找換店口頭匯價來進行貨幣兌換交易。交付現金前,更應留意淨匯率是否已清楚列明於交易單據上。
看似簡單的建議,消費者往往因未有依從,而悔懊。
去年,消費者委員會接獲97宗有關找換店的投訴,比2012年的49宗增加一倍。今年首四個月,有關投訴個案已達26宗。
在一宗涉及兌換$3,800美元的投訴中,找換店職員稱匯價乃$1美元兌$7.75港元,投訴人同意交易並收取兌換款項港幣$28,500,但同時未有收到交易單據。
其後,當他再點算兌換款項時,方發現款項比按職員稱的匯率計算的款額港幣$29,450少。他立即折返找換店,該店辯稱所提供的匯率是$7.5港元而非$7.75港元。最終只同意將匯率提高至$7.55港元作為和解方案。
投訴人再仔細觀察該店,發現店內並沒有按《貨幣兌換商條例》規定,設置匯率牌價。投訴人於是報警並向本會投訴,要求找換店取消交易並退還款項。
經警方調查,該店涉嫌違反《貨幣兌換商條例》,包括 (a) 未能按指定規格提供一式兩分交易單據 (b) 未能保留單據複本不少於12個月 (c) 未有展示美元匯率。其後,該找換店被檢控及罰款。
另一類同個案,一名內地旅客往一間連鎖式經營的找換店查詢人民幣兌換港幣的匯價,該店店員口頭回覆:「127」。為了確認匯價,投訴人隨即詢問人民幣$5,000可換多少港幣,店員未有直接回答,推說稍後可以計算。
基於相信該連鎖式經營找換店的商譽,投訴人要求把人民幣$8,000兌換成港幣。店員迅速把港幣$9,016放在櫃面,並催促投訴人在單據上面簽署,當時投訴人還未能及時細閱收據內容便簽署。
完成交易後,投訴人發現在收據上列明的兌換率是「1.127」而非原先所述的「1.27」。他不滿找換店的誤導手法並報警求助。雖警方介入,但事件仍未獲得解決,投訴人最終向消委會投訴。
經消委會調停後,連鎖找換店同意將匯率提高至「1.2」,兌換款額為港幣$9,600,投訴人被邀親自往該店取回$584港元的差額。
另一個案,投訴人估計一般港元兌新台幣的匯率為「0.225」 ($0.225 港元兌$1新台幣) 。因不虞有詐,投訴人按店員要求以港幣$ 2,450兌換新台幣$7,000。當時店方並未發出兌換收據。
當投訴人發現兌換現金的數目不足時,才明白找換店是以較差的匯率「0.35」兌換。他反對並要求取消交易,惟店方拒絕退款,只同意將匯率輕微提高至「0.25」。投訴人要求店方發還收據,該店只將一張簡單如一般收銀機打印的發票給投訴人。
在調停個程中,消委會提醒該找換店,按《貨幣兌換商條例》,店方須以指定規格提供交易單據。該找換店最終願意全數退款予投訴人。
盡管貨幣兌換業務已受規管,但消費者亦須承擔核實交易詳情的責任,包括交易日期、貨幣種類及金額、淨匯率、以及貨幣等值款額。
遇上疑問,消費者不應簽署任何交易單據。如有必要,甚至應拒絕繼續進行兌換交易。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發現兌換商在交易中出現違規情況,顧客有權於交易日期後3天內撤銷該宗交易。
找換店須按《貨幣兌換商條例》將貨幣匯率以清晰及容易辨別的方式展示於告示牌上,消費者應予以留意。找換店亦可以一個比匯率價牌展示的兌換率更優惠的匯率進行交易。
詳細內容,可參閱六月分的《選擇》月刊。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 (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包括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