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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兑换交易单据须清楚列明净汇率-《选择》月刊第452期

  • 2014.06.16

消费者不要单靠找换店口头汇价来进行货币兑换交易。交付现金前,更应留意净汇率是否已清楚列明于交易单据上。

看似简单的建议,消费者往往因未有依从,而悔懊。

去年,消费者委员会接获97宗有关找换店的投诉,比2012年的49宗增加一倍。今年首四个月,有关投诉个案已达26宗。

在一宗涉及兑换$3,800美元的投诉中,找换店职员称汇价乃$1美元兑$7.75港元,投诉人同意交易并收取兑换款项港币$28,500,但同时未有收到交易单据。

,当他再点算兑换款项时,方发现款项比按职员称的汇率计算的款额港币$29,450少。他立即折返找换店,该店辩称所提供的汇率是$7.5港元而非$7.75港元。最终只同意将汇率提高至$7.55港元作为和解方案。

投诉人再仔细观察该店,发现店内并没有按《货币兑换商条例》规定,设置汇率牌价。投诉人于是报警并向本会投诉,要求找换店取消交易并退还款项。

经警方调查,该店涉嫌违反《货币兑换商条例》,包括 (a) 未能按指定规格提供一式两份交易单据 (b) 未能保留单据复本不少于12个月 (c) 未有展示美元汇率。其,该找换店被检控及罚款。

另一类同个案,一名内地旅客往一间连锁式经营的找换店查询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价,该店店员口头回覆:「127」。为了确认汇价,投诉人随即询问人民币$5,000可换多少港币,店员未有直接回答,推说稍可以计算。

基于相信该连锁式经营找换店的商誉,投诉人要求把人民币$8,000兑换成港币。店员迅速把港币$9,016放在柜面,并催促投诉人在单据上面签署,当时投诉人还未能及时细阅收据内容便签署。

完成交易,投诉人发现在收据上列明的兑换率是「1.127」而非原先所述的「1.27」。他不满找换店的误导手法并报警求助。虽警方介入,但事件仍未获得解决,投诉人最终向消委会投诉。

经消委会调停,连锁找换店同意将汇率提高至「1.2」,兑换款额为港币$9,600,投诉人被邀亲自往该店取回$584港元的差额。

另一个案,投诉人估计一般港元兑新台币的汇率为「0.225」 ($0.225 港元兑$1新台币) 。因不虞有诈,投诉人按店员要求以港币$ 2,450兑换新台币$7,000。当时店方并未发出兑换收据。

当投诉人发现兑换现金的数目不足时,才明白找换店是以较差的汇率「0.35」兑换。他反对并要求取消交易,惟店方拒绝退款,只同意将汇率轻微提高至「0.25」。投诉人要求店方发还收据,该店只将一张简单如一般收银机打印的发票给投诉人。

在调停个程中,消委会提醒该找换店,按《货币兑换商条例》,店方须以指定规格提供交易单据。该找换店最终愿意全数退款予投诉人。

尽管货币兑换业务已受规管,但消费者亦须承担核实交易详情的责任,包括交易日期、货币种类及金额、净汇率、以及货币等值款额。

遇上疑问,消费者不应签署任何交易单据。如有必要,甚至应拒绝继续进行兑换交易。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现兑换商在交易中出现违规情况,顾客有权于交易日期3天内撤销该宗交易。

找换店须按《货币兑换商条例》将货币汇率以清晰及容易辨别的方式展示于告示牌上,消费者应予以留意。找换店亦可以一个比汇率价牌展示的兑换率更优惠的汇率进行交易。

详细内容,可参阅六月份的《选择》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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