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手機用戶似乎都未留意,當他們簽訂的流動電訊服務合約期滿或待續期時,可能面對的種種陷阱。
普遍的陷阱至少有兩種。第一,假如合約到期時你沒有續約(或終止服務)而繼續使用服務,電訊商將按標準價格計算費用,所涉金額可能會大幅高於合約計劃期內的收費。
其次,大部分電訊合約的截數日及合約到期日並不相同。即使已於約滿當天轉換到新電訊供應商,消費者仍須繳付整月的服務費,而非按比例計算實際使用日數。
此類收費問題令今年首六個月,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個案急升2,162宗,比去年同期上升17%。
其中一宗典型例子,投訴人鍾小姐每月支付$60月費,使用某電訊商的流動電話連數據服務計劃,但她發現4至5月分的帳單費用劇增,當中包括一筆$898的數據收費,鍾小姐於是向電訊商查詢。
電訊商的解釋是:鍾小姐的合約於今年3月到期,基於客戶曾於網上申請選擇拒收廣告及電子訊息,因此沒有通知客戶合約到期及有關服務改動。由於公司沒有收到任何取消服務的通知,故此繼續向她提供不包括流動數據的基本計劃。換言之,鍾小姐其後所使用的流動數據是按供應商標準價格收取。
經消費者委員會調停後,電訊商提議,如鍾小姐同意將合約延長15個月,其$898的流動數據費用將可以半價計算。
另一個案,投訴人李先生於其電話合約到期前2個月,已知會現有電訊商有關攜號碼轉台的安排。從電訊商中得悉可於10月28日轉台後,李先生遂於該天正式攜號碼轉台至新電訊供應商。及後,原有電訊商卻要求李先生繳交額外費用,令李先生大惑不解。
根據資料顯示,李先生的截數日為每月27日,而合約終止日期為10月28日。因李先生多使用了兩天的電訊服務,故此電訊商向他收取整月費用($63)。
盡管消委會介入調停,電訊商表示不會考慮只按服務使用日數而非整月模式調整收費。本會唯建議李先生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如數據用量並非包括在服務計劃中,收費往往非常昂貴。其中一個個案,投訴人麥先生的合約於1月30日屆滿。及後他從電訊商中獲悉續約後將享有400mb免費數據。不過,麥先生卻發現2月分帳單有高達$898的數據收費。
電訊供應商指,雖然新合約由1月31日開始,但續約後獲贈免費數據的生效日期是2月24日。故此,該24天「空窗期」之數據用量需按量收費。
麥先生堅持,所簽訂的延續合約列明合約期為2014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但免費數據的生效日期卻只顯示於電訊商網站的合約條款內。
經消委會調停後,該電訊商願意將$898的數據收費調整至$98,最後麥先生接受方案。
以上個案的投訴人,不約而同地稱電訊商事前未有清晰及明確地向他們告知有關收費方式。
電訊商應留意,在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有關誤導性遺漏之條文中,嚴禁不良營商行為的規定。
消委會已將部分個案轉介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就持牌電訊商的營商手法問題,通訊辦於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中獲賦予對公平營商條文的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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