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手机用户似乎都未留意,当他们签订的流动电讯服务合约期满或待续期时,可能面对的种种陷阱。
普遍的陷阱至少有两种。第一,假如合约到期时你没有续约(或终止服务)而继续使用服务,电讯商将按标准价格计算费用,所涉金额可能会大幅高于合约计划期内的收费。
其次,大部份电讯合约的截数日及合约到期日并不相同。即使已于约满当天转换到新电讯供应商,消费者仍须缴付整月的服务费,而非按比例计算实际使用日数。
此类收费问题令今年首六个月,有关电讯服务的投诉个案急升2,162宗,比去年同期上升17%。
其中一宗典型例子,投诉人锺小姐每月支付$60月费,使用某电讯商的流动电话连数据服务计划,但她发现4至5月份的账单费用剧增,当中包括一笔$898的数据收费,锺小姐于是向电讯商查询。
电讯商的解释是:锺小姐的合约于今年3月到期,基于客户曾于网上申请选择拒收广告及电子讯息,因此没有通知客户合约到期及有关服务改动。由于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取消服务的通知,故此继续向她提供不包括流动数据的基本计划。换言之,锺小姐其后所使用的流动数据是按供应商标准价格收取。
经消费者委员会调停后,电讯商提议,如锺小姐同意将合约延长15个月,其$898的流动数据费用将可以半价计算。
另一个案,投诉人李先生于其电话合约到期前2个月,已知会现有电讯商有关携号码转台的安排。从电讯商中得悉可于10月28日转台后,李先生遂于该天正式携号码转台至新电讯供应商。及后,原有电讯商却要求李先生缴交额外费用,令李先生大惑不解。
根据资料显示,李先生的截数日为每月27日,而合约终止日期为10月28日。因李先生多使用了两天的电讯服务,故此电讯商向他收取整月费用($63)。
尽管消委会介入调停,电讯商表示不会考虑只按服务使用日数而非整月模式调整收费。本会唯建议李先生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
如数据用量并非包括在服务计划中,收费往往非常昂贵。其中一个个案,投诉人麦先生的合约于1月30日届满。及后他从电讯商中获悉续约后将享有400mb免费数据。不过,麦先生却发现2月份账单有高达$898的数据收费。
电讯供应商指,虽然新合约由1月31日开始,但续约后获赠免费数据的生效日期是2月24日。故此,该24天「空窗期」之数据用量需按量收费。
麦先生坚持,所签订的延续合约列明合约期为2014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但免费数据的生效日期却只显示于电讯商网站的合约条款内。
经消委会调停后,该电讯商愿意将$898的数据收费调整至$98,最后麦先生接受方案。
以上个案的投诉人,不约而同地称电讯商事前未有清晰及明确地向他们告知有关收费方式。
电讯商应留意,在新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有关误导性遗漏之条文中,严禁不良营商行为的规定。
消委会已将部份个案转介予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就持牌电讯商的营商手法问题,通讯办于新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中获赋予对公平营商条文的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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