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健身中心不時以試做、試玩作招徠,甚至以送大禮等銷售手法利誘消費者,以至簽下不同形式合約,手法一直為人垢病。消費者委員會去年收到有關美容及健身服務的投訴,較前年分別上升5.4%及10.2%,今年首4個月,兩類服務已錄得395宗及156宗投訴個案,情況令人關注。
其中一宗個案,投訴人於A美容院以$98試做保濕美容療程。療程還未開始,職員已遊說她參加「靚魔女」比賽,稱參賽者可無限次免費使用各種美容儀器,勝出的首3名更可獲$5萬至$15萬元現金獎。獎金足以抵銷所有費用。
職員當時稱比賽以效果顯著度評分,投訴人的皮膚較乾,療程效果將很顯著,必穩操勝券。
投訴人決定參加比賽,但簽署後才發現合約除包括價值$21,600元的「靚魔女」療程外,亦包括一個從未提及的$50,400元療程。其後更發現「靚魔女」參選人,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全套合共200次療程,即平均每日要使用多於1次療程,她質疑比賽要求根本不切實際,認為美容院嚴重誤導,要求取消交易,未果,逐向本會投訴。
本會介入調停後,A美容院堅稱已在簽約前向投訴人清楚解釋細則,並表明不會退款。本會最終建議投訴人可循其他途徑追討,亦告知她可將個案轉交海關跟進。
另一宗個案涉及健身中心,投訴人在街頭被中心職員推銷參加刮刮卡抽獎,並輕易中獎,之後隨職員到B健身公司領獎。到達後他被安排免費評估體能,職員稱投訴人或有某些健康問題,更積極遊說投訴人購買會藉。
幾經遊說後,投訴人答應購買36個月會籍,職員表明可分期付款,月費平均$380元,結果健身中心一次性收取3年會費合共$13,688元。職員解釋所謂分期,是指客人自行向銀行申請分期還清信用卡款項。投訴人向經理投訴,但不獲接納,於是向本會求助。本會介入後,B公司建議將3年會籍減至1年,投訴人明白指控缺乏佐證,最終無奈接受。
第3宗個案亦與健身中心有關,投訴人前往C健身中心試堂,兩名教練為她度身訂造價值$23,760元的私人訓練計劃,共36堂,但簽約後卻改由兩名聲稱更資深的教練負責,並告知投訴人需要「加堂」才可達至最理想效果,她最終同意簽署第二份價值$55,440元,合共84堂的合約。
其後投訴人獲安排接受另一名「星級」教練指導,但由於收費較貴,她同意加簽一份30堂、價值$24,000元的合約,健身中心承諾不會再更換教練。經訓練後,投訴人身型有所改善,中心再遊說多加30堂,她直言有經濟壓力不欲再簽約,最後仍然改簽價值$18,000元、共24堂的合約。不過簽約後不久,星級教練離職,投訴人不滿由另一名收費較低的教練接手,要求退款,但不果。
本會介入後,C健身公司仍強調合約列明可更換教練,堅拒退款。再經調停後,雙方終達成協議,C健身公司允許投訴人將餘下合約款項轉為使用該公司其他美容服務。
以上投訴個案甚為普遍,投訴人都是因輕信職員口頭承諾,但最終發現實情與職員聲稱不符。消費者在購買美容或健身服務前,本會建議:
- 簽約前須先詳細閱讀合約及所有附帶條款,如商號拒絕於交易前交代合約詳情,消費者應考慮是否繼續進行交易。
- 商戶無權扣起他人物品,例如信用卡等,作為施壓促銷手段,此舉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下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罪行。如消費者懷疑被非法禁錮,應即時報警求助。
- 若銷售人員向消費者刻意遺?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抽獎或比賽等技倆隱藏其商業用意或目的,有可能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下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 銷售人員向消費者描述產品,若不盡不實,可能觸犯「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罪行。
- 信用卡分期付款性質如同發卡機構的貸款,發卡機構不會介入消費者與商戶間的糾紛,即使消費者不滿服務或因商戶倒閉而無法獲取服務,卡戶仍可能要繼續償還欠款。
- 美容或健身合約一般都是預繳式消費,消費者有機會要承擔一些不能預期的風險及後果,例如商戶倒閉。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時應三思並按實際需要,量力而為。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包括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