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健身中心不时以试做、试玩作招徕,甚至以送大礼等销售手法利诱消费者,以至签下不同形式合约,手法一直为人垢病。消费者委员会去年收到有关美容及健身服务的投诉,较前年分别上升5.4%及10.2%,今年首4个月,两类服务已录得395宗及156宗投诉个案,情况令人关注。
其中一宗个案,投诉人于A美容院以$98试做保湿美容疗程。疗程还未开始,职员已游说她参加「靓魔女」比赛,称参赛者可无限次免费使用各种美容仪器,胜出的首3名更可获$5万至$15万元现金奖。奖金足以抵销所有费用。
职员当时称比赛以效果显著度评分,投诉人的皮肤较乾,疗程效果将很显著,必稳操胜券。
投诉人决定参加比赛,但签署后才发现合约除包括价值$21,600元的「靓魔女」疗程外,亦包括一个从未提及的$50,400元疗程。其后更发现「靓魔女」参选人,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全套合共200次疗程,即平均每日要使用多于1次疗程,她质疑比赛要求根本不切实际,认为美容院严重误导,要求取消交易,未果,逐向本会投诉。
本会介入调停后,A美容院坚称已在签约前向投诉人清楚解释细则,并表明不会退款。本会最终建议投诉人可循其他途径追讨,亦告知她可将个案转交海关跟进。
另一宗个案涉及健身中心,投诉人在街头被中心职员推销参加刮刮卡抽奖,并轻易中奖,之后随职员到B健身公司领奖。到达后他被安排免费评估体能,职员称投诉人或有某些健康问题,更积极游说投诉人购买会藉。
几经游说后,投诉人答应购买36个月会籍,职员表明可分期付款,月费平均$380元,结果健身中心一次性收取3年会费合共$13,688元。职员解释所谓分期,是指客人自行向银行申请分期还清信用卡款项。投诉人向经理投诉,但不获接纳,于是向本会求助。本会介入后,B公司建议将3年会籍减至1年,投诉人明白指控缺乏佐证,最终无奈接受。
第3宗个案亦与健身中心有关,投诉人前往C健身中心试堂,两名教练为她度身订造价值$23,760元的私人训练计划,共36堂,但签约后却改由两名声称更资深的教练负责,并告知投诉人需要「加堂」才可达至最理想效果,她最终同意签署第二份价值$55,440元,合共84堂的合约。
其后投诉人获安排接受另一名「星级」教练指导,但由于收费较贵,她同意加签一份30堂、价值$24,000元的合约,健身中心承诺不会再更换教练。经训练后,投诉人身型有所改善,中心再游说多加30堂,她直言有经济压力不欲再签约,最后仍然改签价值$18,000元、共24堂的合约。不过签约后不久,星级教练离职,投诉人不满由另一名收费较低的教练接手,要求退款,但不果。
本会介入后,C健身公司仍强调合约列明可更换教练,坚拒退款。再经调停后,双方终达成协议,C健身公司允许投诉人将余下合约款项转为使用该公司其他美容服务。
以上投诉个案甚为普遍,投诉人都是因轻信职员口头承诺,但最终发现实情与职员声称不符。消费者在购买美容或健身服务前,本会建议:
- 签约前须先详细阅读合约及所有附带条款,如商号拒绝于交易前交代合约详情,消费者应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 商户无权扣起他人物品,例如信用卡等,作为施压促销手段,此举可能触犯《商品说明条例》下具威吓性营业行为的罪行。如消费者怀疑被非法禁锢,应即时报警求助。
- 若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刻意遗?或隐藏重要资料,或以抽奖或比赛等技俩隐藏其商业用意或目的,有可能会触犯《商品说明条例》下误导性遗漏的罪行。
- 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描述产品,若不尽不实,可能触犯「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罪行。
- 信用卡分期付款性质如同发卡机构的贷款,发卡机构不会介入消费者与商户间的纠纷,即使消费者不满服务或因商户倒闭而无法获取服务,卡户仍可能要继续偿还欠款。
- 美容或健身合约一般都是预缴式消费,消费者有机会要承担一些不能预期的风险及后果,例如商户倒闭。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三思并按实际需要,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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