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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續航力與電池容量非必然成正比 充電服務須妥善管理和條款清晰保出行便利

  • 2025.01.15

電動車在政府鼓勵車主以電動車取代汽油車的「一換一」首次登記稅寬減計劃推動下,截至2024年11月,電動私家車佔整體私家車總數已達約17%,而電動私家車佔新登記私家車的比例亦躍升至大約7成。隨著相關技術的發展,電動車的能源效率與續航力亦不斷提升,然而根據國際消費者研究及試驗組織最新發表的汽車測試報告顯示,即使屬同一類別的電動車樣本,基於設計、用料和整體車重量等因素,平均耗電量可相差達25%,而根據平均耗電量推算出的續航距離,最高更可相差超過1倍。測試同時發現充電池容量的高低,與續航力亦未必成正比,消費者應留意駕駛習慣亦會影響實際的續航距離,例如經常急劇加速有機會增加耗電量而令實際的續航距離下降。隨著電動車的普及,以致對充電服務的需求相應增加,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接獲相關的投訴,例如充電站供電不穩定、沒有充足的充電位,及相關的收費爭議。消委會提醒商戶要經常檢查充電設施,確保達到收費計劃所承諾的充電量,亦應與停車場管理公司做好協調,改善充電位的管理,以符合消費者的合理期望。消費者亦應事先了解充電站的收費細節,包括充電費及停泊閒置費用等,比較不同的充電計劃以揀選合乎自身需要的充電服務。

國際消費者研究及試驗組織與歐洲的汽車會合作所測試的19款電動車,分別聲稱於歐美、內地及其他亞洲地區生產,售價由$199,000至$1,699,900,聲稱最大馬力介乎118匹至544匹不等,當中1款屬於「城市小車」、8款為「小型家庭汽車」、7款為「大型家庭汽車」、1款「行政人員汽車」,以及2款價錢最高的「豪華汽車」。即使屬同一型號,歐洲測試的樣本跟在本港出售版本的規格未必完全相同,因此測試結果只供參考,消費者選購時應向代理商查詢香港版本的規格詳情,並親身試駕。

續航距離相差逾300公里  耗電量差距達25%

電動車的能源效率受不同因素影響,例如駕駛習慣、電池保養、環境溫度等均有機會影響耗電量。測試在實驗室內進行,在空調系統設定為開著狀態下,計算每100公里的平均耗電量,19款樣本的平均耗電量介乎17.0至22.0千瓦小時。即使屬同一類別的電動車,能源效率差別亦可以很大,例如7款屬「大型家庭汽車」類別的樣本,量得的平均耗電量介乎17.0至21.3千瓦小時,相差達25%;8款「小型家庭汽車」樣本則由18.3至20.6千瓦小時,相差逾12%。耗電量未必與電動車的馬力有直接關係,2款耗電量相近(21.2及21.3千瓦小時)的樣本,聲稱最大馬力分別為514匹和218匹,相差逾1.3倍;2款聲稱最大馬力同樣為204匹的樣本,平均耗電量分別為17.0與20.6千瓦小時,相差約21%。

以測試中量得的平均耗電量推算,19款樣本的續航距離由252公里至570公里,而測試結果顯示續航距離跟充電池容量未必成正比。以聲稱充電池容量最高(105.7千瓦小時)的1款樣本為例,其推算出的續航距離為546公里,在全部樣本中排行第3;而排行第2的樣本(559公里),其聲稱電池容量反而較低(90.6千瓦小時)。至於2款聲稱電池容量相同的樣本(71.4千瓦小時),續航距離分別為353公里及412公里,相差近60公里。

8成電所需時間最多相差31分鐘

若在開車前才發現電量不足,往往會打亂行程計劃。測試比較不同電動車樣本以快速充電器將電量由10%充至80%所需的時間,結果相當參差,由17分鐘至48分鐘不等,而充電所需時間與電池容量亦不一定有關。以充電所需時間最長(48分鐘)的樣本為例,其聲稱電池容量為63.1千瓦小時,而另1款電池容量相若的樣本(63千瓦小時),所需充電時間只需32分鐘。

現時全港有超過9,100個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不少私人屋苑亦有裝設充電站供用戶使用,然而消委會不時接獲有關充電服務的投訴,包括充電量不足、充電位被佔用、收費指示欠清晰等,服務供應商宜多加改善。

個案一:半夜突然停止充電   充電量不符預期

投訴人習慣在其所住屋苑停車場設置的充電站通宵充電,多次使用A公司提供的12小時50 千瓦小時計劃,每次收費約$125。A公司聲稱每小時可提供最高6 千瓦的電力,理應約8小時便達到50 千瓦小時。然而,投訴人發現充電樁會在半夜突然停止充電,例如有一次曾經充電667分鐘,卻只充了44 千瓦小時,另一次充電719分鐘,最終只充了41.1千瓦小時,每次都是投訴人早上打開應用程式才發現,需手動重啟充電。A公司的收費方式是按時加按量收費,投訴人認為自己不只蒙受金錢損失,更帶來不便,遂向消委會投訴,希望A公司退還因充電不足而多收的款項。

A公司回覆消委會表示,該充電站因受充電設備限制,系統會在電力驟降時觸發停止充電保護,導致充電不足。A公司對此表示歉意,同意退還因充電不足而多收的款項,亦已完成系統和設施的更新以提供更穩定的充電服務。投訴人最終接受退款安排,事件得以解決。

 

個案二:聲稱用戶與充電位比例1:1   卻被時租車輛佔用

B公司與停車場合作,向月租車位用戶推出的輕量充電月費計劃,廣告聲稱充電位與用戶的比例是1:1,合約期為36個月,月費$680。然而,投訴人參加計劃後,在兩個月內兩度遇到沒有空置充電車位的情況,即時向停車場職員求助卻不果,事後亦未能聯絡上B公司的客服。投訴人質疑有超賣之嫌,充電位和月費用戶比例並非廣告所述的1:1,於是向消委會投訴,希望B公司對未能提供的充電服務作部分退款。

B公司表示,該停車場共有21位月租用戶參加計劃,公司已於停車場的21個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比例與承諾相符。B公司與停車場管理公司跟進後得悉,由於新安裝的充電樁缺乏明確標示,令部分時租車輛誤泊於充電位。管理公司已在每個充電位張貼告示,並安排職員加強監察和跟進。投訴人得悉回覆後並沒有要求消委會再作跟進。

個案三:充電完畢沒立刻駛走   閒置費近電費十倍

投訴人駕駛C品牌的電動車到商場內的C公司中速充電站,購買1小時充電服務,並於2時17分開始充電,於3時57分駛離。投訴人後來查看應用程式,顯示收費為$166.2,當中$16.2為1小時充電費,但系統錄得投訴人的電動車閒置了達40分鐘,故收取每分鐘$5的閒置費,達收費上限$150。投訴人認為充電站現場並沒有張貼有關閒置費的收費告示,而填寫應用程式資料時已明確標明電動車屬C品牌,理應可享有C公司自家品牌的充電優惠。根據收費表,1小時充電收費應為$14.6,而非一般會員價$16.2。投訴人認為C公司濫收費用,並要求C公司退還多收費用但不果,遂向消委會求助。

C公司解釋應用程式有列明充電費和閒置費的收費安排,而客戶需要先輸入特定的「充電邀請碼」 進行驗證才可享有品牌優惠。投訴人不滿解釋,重申張貼於充電站的收費表中沒有列明閒置費,亦不滿其收費過高。消委會再次調停,並促請C公司考慮其應用程式與充電站收費表之資訊差異,惟C公司堅拒退款,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考慮諮詢法律意見。

為配合電動車市場高增長的需要,本港不少地方正加建充電設施,根據環境及生態局的《公共巴士和的士綠色轉型路線圖》,其目標是於2030年前安裝3,000個高速充電樁。消委會認為充電供應商應確保服務質素和收費條款清晰,及加強宣傳,以助行業健康發展。消費者在使用公眾充電站時,亦應注意以下事項:

  • 除了考慮充電站地點和充電速度外,亦要留意現時市場存在按充電量、充電時間、或包含一定充電量的月費計劃等不同收費方式,應事先了解條款細則和收費詳情,並保留交易憑據;
  • 不少公眾充電站均會收取閒置費或超時佔用費,以免車位被長期佔用,因此應準確計算充電完成時間並駛離充電位,以方便他人使用;
  • 不時檢視經常光顧的充電站的收費模式和收費,以免有更改時出現爭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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