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條例
歐盟條例EC 261/2004
保障範圍:
- 任何從歐盟機場出發的航班;或
- 歐盟航空公司抵達歐盟機場的航班。
航班取消:
可獲金錢補助,除非:
- 由於航空公司不可控制的特殊情況所導致(例如惡劣天氣、航空交通控制、罷工或騷亂等);或
- 航空公司在出發前不少於14日或更早的時間通知乘客原定航班已取消;或
- 如獲提供改乘航班:
乘客在出發前7至14日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乘客只須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2小時上機及到達最終目的地時間比原定航班遲不多於4小時;或
乘客在出發前7日內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乘客只須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1小時上機及到達最終目的地時間比原定航班遲不多於2小時。
航班延誤:
延誤3小時或以上可獲金錢補助,除非延誤是由於航空公司不可控制的特殊情況所導致。
補助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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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響航班飛行距離 | 補助金額 | |
歐盟境內升降 | 涉及歐盟以外地方 | |
1500公里或以下 | 1500公里或以下 | 250歐羅 |
1500公里以上 | 1500以上至3500公里 | 400歐羅 |
– | 3500公里以上 | 600歐羅 |
加拿大航空服務乘客保障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生效日期:
2019年12月15日
保障範圍:
任何從加拿大機場出發或抵達加拿大機場的航班
航班延誤或取消:
因航空公司可控制但無關航空安全下造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例如營運安排、航班重新編配、客機定期檢查和維修),乘客可獲安排改乘航班繼續行程及金錢賠償。
賠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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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最終目的地的延誤時間 | 補助金額 |
3至少於6小時 | 400加元 |
6至少於9小時 | 700加元 |
9小時或以上 | 1000加元 |
美國航空服務乘客加強保障條例《Enhanced Protections for Airline Passengers》
美國交通運輸部於其網頁明確表示,與民眾一般所認為相反,航空公司不需要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而向乘客作出賠償。[Contrary to popular belief, airlines are not required to compensate passengers whose flights are delayed or canceled.] 但如客機濟留於停機坪上,航空公司根據美國法例須向受影響乘客作出適當安排。
保障範圍:
- 任何從美國機場出發或抵達美國機場的航班;及
- 客機濟留於停機坪上
航空公司對乘客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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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濟留於客機: | 航空公司須向乘客: |
每30分鐘 | 通知延誤原因及最新情況 |
2小時內及其後 | 提供食物及水 # |
3小時後 (國內航班) | 安全下機的機會 # (但選擇下機的乘客不須 |
4小時後 (國際航班) | |
任何時候 | 運作正常的洗手間設施; 及機艙內保持舒適溫度; 及足夠醫療照護 |
註 # 在不影響航空安全之前提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