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条例
欧盟条例EC 261/2004
保障范围:
- 任何从欧盟机场出发的航班;或
- 欧盟航空公司抵达欧盟机场的航班。
航班取消:
可获金钱补助,除非:
- 由于航空公司不可控制的特殊情况所导致(例如恶劣天气、航空交通控制、罢工或骚乱等);或
- 航空公司在出发前不少于14日或更早的时间通知乘客原定航班已取消;或
- 如获提供改乘航班:
乘客在出发前7至14日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乘客只须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2小时上机及到达最终目的地时间比原定航班迟不多于4小时;或
乘客在出发前7日内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乘客只须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1小时上机及到达最终目的地时间比原定航班迟不多于2小时。
航班延误:
延误3小时或以上可获金钱补助,除非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不可控制的特殊情况所导致。
补助金额: | ||
---|---|---|
受影响航班飞行距离 | 补助金额 | |
欧盟境内升降 | 涉及欧盟以外地方 | |
1500公里或以下 | 1500公里或以下 | 250欧罗 |
1500公里以上 | 1500以上至3500公里 | 400欧罗 |
– | 3500公里以上 | 600欧罗 |
加拿大航空服务乘客保障条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生效日期:
2019年12月15日
保障范围:
任何从加拿大机场出发或抵达加拿大机场的航班
航班延误或取消:
因航空公司可控制但无关航空安全下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例如营运安排、航班重新编配、客机定期检查和维修),乘客可获安排改乘航班继续行程及金钱赔偿。
赔偿金额: | |
---|---|
到达最终目的地的延误时间 | 补助金额 |
3至少于6小时 | 400加元 |
6至少于9小时 | 700加元 |
9小时或以上 | 1000加元 |
美国航空服务乘客加强保障条例《Enhanced Protections for Airline Passengers》
美国交通运输部于其网页明确表示,与民众一般所认为相反,航空公司不需要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向乘客作出赔偿。[Contrary to popular belief, airlines are not required to compensate passengers whose flights are delayed or canceled.] 但如客机济留于停机坪上,航空公司根据美国法例须向受影响乘客作出适当安排。
保障范围:
- 任何从美国机场出发或抵达美国机场的航班;及
- 客机济留于停机坪上
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责任: | |
---|---|
乘客济留于客机: | 航空公司须向乘客: |
每30分钟 | 通知延误原因及最新情况 |
2小时内及其后 | 提供食物及水 # |
3小时后 (国内航班) | 安全下机的机会 # (但选择下机的乘客不须 |
4小时后 (国际航班) | |
任何时候 | 运作正常的洗手间设施; 及机舱内保持舒适温度; 及足够医疗照护 |
注 # 在不影响航空安全之前提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