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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車CAM着重畫質和錄影範圍 安裝及拍攝時莫犯法例

購買車CAM着重畫質和錄影範圍 安裝及拍攝時莫犯法例

香港人多車多,若行車期間不幸遇上交通意外,又或在泊車期間發生罪案,一部具備良好拍攝功能的行車記錄儀就可發揮作用,其主要功能在於可以長時間無間斷錄影路面情況,當有爭拗或需要追究責任時有證據可循。本會測試12款本港有售的行車記錄儀,售價由$429至$2,280,8款為單一拍攝裝置,4款分前後鏡頭兩個裝置,測試重點比較樣本的拍攝表現,結果顯示部分樣本在光線不足或高速行駛時所拍攝的影像模糊,甚至連前方車牌號碼也無法看清,失卻安裝行車記錄儀的意義。

行車記錄儀相關的法例

曾經有的士司機把在車廂內拍攝到的不雅片段上載到社交平台,而社交平台亦經常有人上載瘋狂駕駛片段,又或上載牽涉交通意外或罪案的片段呼籲他人提供資訊。究竟公開拍攝到車牌號碼或個人容貌的片段會否觸犯法例?公開有關片段時又有甚麼事項須要注意?本會就此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歸納出以下消費者應留意的要點。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旨在規管及保障市民的資訊私隱,而非其他三項私隱權(即地域私隱、人身私隱或通訊及監察私隱),因此本質上與個人資料私隱不直接相關的行為(例如行蹤被侵犯或騷擾等情況)不屬《私隱條例》所規管。

 

司機在車廂內攝錄片段是否在《私隱條例》的管轄範圍內,視乎當中有沒有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要構成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資料使用者必須是在收集一名已被他確定身分的人士,或一名他意欲或設法確定其身分的人士的資料。換言之,攝錄片段這行為本身是否構成「收集」,重點在於資料使用者(例如是司機)在攝錄時,其目的是否希望藉著影片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當中被拍攝人士的身分。若司機使用行車記錄儀的攝錄影像以識辨個別人士的身分(例如翻查錄像以收集特定人士的身份資訊),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規管。

 

倘若攝錄到的影像可能會用作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那麼有關行為一般可被界定屬收集個人資料,而有關司機必須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及保障資料原則。一般而言,使用行車記錄儀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把影像作舉證之用。因此,若資料使用者如司機把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用於原來目的以外的用途,有關做法除非得到被拍攝人士的同意,否則便可能違反《私隱條例》或其他法例。

公開車廂內或街道上攝錄的影片 會否有分別?

正如前述,重點在於司機在攝錄影片時是否有意圖或嘗試藉此識辨片段中人士的身分。由於車廂的空間較小,在車廂內攝錄所得的片段能用以確定個別乘客的身分的機會亦相對增加。作為一個良好的行事方式,司機有責任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剛上車的乘客車廂內屬於攝錄的範圍。

 

根據法庭案例,如資料使用者只是隨機拍攝街上情況,在公開影像中只顯示片段中人士的容貌而沒有任何客觀證據顯示資料使用者欲藉公開片段有意圖或嘗試識辨片段中人士的身分(例如披露或提示片段中人士的身分、姓名或地址等個人資料),又或從拍攝片段中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例如有關影像被模糊化),則上述行為一般不構成收集個人資料。

呼籲就交通意外提供資料

司機有機會希望藉公開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的片段,呼籲其他人士就交通意外或罪案提供更多資料。根據《私隱條例》,假如為防止或偵測罪行而披露個人資料,一般而言有關披露不受保障資料第三原則所規管(即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須與收集時述明的目的一致或直接相關,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行車記錄儀的拍攝影像應保存多久後刪除?

《私隱條例》沒有訂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但公署表示影片的保留期不應超過達致收集資料原來目的實際所需,若沒有事故發生,應定期刪除行車記錄儀的錄像。香港汽車會表示行車記錄儀均採用循環錄影(loop recording),視乎所選用的記憶卡容量以及是否以最高解像度拍攝影片,片段在一至兩天後一般都已經被覆蓋,正常情況下毋須主動去刪除記憶卡內的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