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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CAM着重画质和录影范围 安装及拍摄时莫犯法例

购买车CAM着重画质和录影范围 安装及拍摄时莫犯法例

香港人多车多,若行车期间不幸遇上交通意外,又或在泊车期间发生罪案,一部具备良好拍摄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就可发挥作用,其主要功能在於可以长时间无间断录影路面情况,当有争拗或需要追究责任时有证据可循。本会测试12款本港有售的行车记录仪,售价由$429至$2,280,8款为单一拍摄装置,4款分前后镜头两个装置,测试重点比较样本的拍摄表现,结果显示部分样本在光线不足或高速行驶时所拍摄的影像模糊,甚至连前方车牌号码也无法看清,失却安装行车记录仪的意义。

行车记录仪相关的法例

曾经有的士司机把在车厢内拍摄到的不雅片段上载到社交平台,而社交平台亦经常有人上载疯狂驾驶片段,又或上载牵涉交通意外或罪案的片段呼吁他人提供资讯。究竟公开拍摄到车牌号码或个人容貌的片段会否触犯法例?公开有关片段时又有甚么事项须要注意?本会就此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询,归纳出以下消费者应留意的要点。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旨在规管及保障市民的资讯私隐,而非其他三项私隐权(即地域私隐、人身私隐或通讯及监察私隐),因此本质上与个人资料私隐不直接相关的行为(例如行踪被侵犯或骚扰等情况)不属《私隐条例》所规管。

 

司机在车厢内摄录片段是否在《私隐条例》的管辖范围内,视乎当中有没有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要构成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资料使用者必须是在收集一名已被他确定身分的人士,或一名他意欲或设法确定其身分的人士的资料。换言之,摄录片段这行为本身是否构成「收集」,重点在于资料使用者(例如是司机)在摄录时,其目的是否希望借着影片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当中被拍摄人士的身分。若司机使用行车记录仪的摄录影像以识辨个别人士的身分(例如翻查录像以收集特定人士的身份资讯),便有机会涉及收集「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规管。

 

倘若摄录到的影像可能会用作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那么有关行为一般可被界定属收集个人资料,而有关司机必须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及保障资料原则。一般而言,使用行车记录仪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把影像作举证之用。因此,若资料使用者如司机把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于原来目的以外的用途,有关做法除非得到被拍摄人士的同意,否则便可能违反《私隐条例》或其他法例。

公开车厢内或街道上摄录的影片 会否有分别?

正如前述,重点在于司机在摄录影片时是否有意图或尝试藉此识辨片段中人士的身分。由于车厢的空间较小,在车厢内摄录所得的片段能用以确定个别乘客的身分的机会亦相对增加。作为一个良好的行事方式,司机有责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刚上车的乘客车厢内属于摄录的范围。

 

根据法庭案例,如资料使用者只是随机拍摄街上情况,在公开影像中只显示片段中人士的容貌而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显示资料使用者欲藉公开片段有意图或尝试识辨片段中人士的身分(例如披露或提示片段中人士的身分、姓名或地址等个人资料),又或从拍摄片段中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例如有关影像被模糊化),则上述行为一般不构成收集个人资料。

呼吁就交通意外提供资料

司机有机会希望藉公开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的片段,呼吁其他人士就交通意外或罪案提供更多资料。根据《私隐条例》,假如为防止或侦测罪行而披露个人资料,一般而言有关披露不受保障资料第三原则所规管(即限制个人资料的使用须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一致或直接相关,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

行车记录仪的拍摄影像应保存多久后删除?

《私隐条例》没有订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但公署表示影片的保留期不应超过达致收集资料原来目的实际所需,若没有事故发生,应定期删除行车记录仪的录像。香港汽车会表示行车记录仪均采用循环录影(loop recording),视乎所选用的记忆卡容量以及是否以最高解像度拍摄影片,片段在一至两天后一般都已经被覆盖,正常情况下毋须主动去删除记忆卡内的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