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措施及強檢安排
新冠疫情下的防疫措施及強檢安排
防疫措施
在新冠病毒疫情的影響下,消費者或會特別注重家務助理有否採取嚴謹的防疫措施。除#1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外,其餘11間公司都有提供防疫措施或指引供家務助理跟從,當中以#3的防疫措施較為詳細,例如家務助理需每天工作前量度體溫、帶備足夠的個人保護裝備(例如口罩、潔手液、手套等)、入屋前徹底消毒雙手、入屋後換上乾淨工作衣服及鞋、全程佩戴口罩及離開前徹底消毒雙手及更換衣物,以令消費者安心。而#2、#8、#9、#10及#11均表示部分家務助理已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其中#10及#11讓消費者選擇由已接種疫苗的家務助理提供服務。
若遇上家務助理或消費者的住所需進行強制檢測,除了#1、#6及#9沒有回覆外,其餘9間公司都有相應的安排。#2、#5、#7、#8、#10及#11都會另派其他家務助理或改期提供服務,當中#7更容許消費者退回訂金。若然是消費者需要強制檢測,#2、#5、#7、#11及#12都表示會改期提供服務,當中#11更讓消費者選擇免費取消服務(詳情見表二)。
以書面訂立安排
然而,消費者應與家務助理公司明文約定有關安排,以保障雙方在發生強制檢測時可有效行使權益。就此,若雙方訂立的合同載有條款列明在不可控制或預見的指定事件發生時各方的權責(稱為「不可抗力」條款),假設需強檢一方不是因其失誤失責而致的,各方的權責應當按該條款釐定。此外,需留意的是,如消費者與家務助理直接建立僱傭或聘用關係,家務助理是否同樣同意有關安排?尤其是強檢未必限制家務助理的活動及提供服務的能力,家務助理未必願意停工、改期或由公司另派家務助理提供服務。消費者有必要與家務助理以書面明確說明有關安排,否則消費者不容許家務助理為其提供服務時或會構成違約行為及家務助理追討所損失的酬金的風險。
各方亦應釐清安排的行使權利及細節,避免含糊或不足之處,例如:
- 若干安排提出,在一方需強檢時,可選擇「退回訂金、另派家務助理或改期」等。各方應明確說明安排由何方行使有關選擇權。儘管有關權利一般應由未受強檢一方行使、另一方配合履約,惟各方應清楚表述可行使權利者方為妥善。
- 有關「延期並至少14天後才可再次使用服務」、「停工直至該消費者/大廈完成強檢及檢測報告為陰性」的安排,各方應清楚說明有關服務是否取消及退還按金(如有),或延期提供服務。
- 有關「改期」的安排,各方亦應說明協定改期的機制,例如由消費者提出日期、家務助理公司/家務助理盡力配合。如未有明確機制,則在各方未能妥協的情況下,家務助理公司/家務助理的義務可能將限於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消費者或因此而失去本應享有指定服務時間的能力。
- 至於「與消費者商議安排」的表述,法律上或會視之為過於含糊或無法執行。各方應明確說明有關安排。
如未有有效的約定安排,在合同因無法控制或可預見的情況而致無法履行(例如履行變得不可能、不合法或嚴重偏離合約原意)時,或會導致以下的法律後果:
- 如合同(例如長期服務合同)只是暫時無法履行,法律上該合同或仍視為有效,但雙方在無法履行期間毋須履約(partial excuse for non-performance)。
- 如合同(例如短期或一次性服務合同)在剩餘期間無法履行,則基於「受挫失效」原則(frustration of contract),法律或會認定合約在發生事件當天自動解除。消費者在家務助理公司或家務助理扣除已產生的費用後應可取回按金(如有)。
- 然而,以上原則的適用是基於出現了訂立合約時無法預料的情況,若簽約時各方已知悉強檢或致無法履約的風險,法律未必會認定合同自動解除,屆時未能履約一方或須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而每個個案均有其獨特性,以上原則的適用性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