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意見
海關的意見
就是次本會的測試報告中所提及未能通過歐洲標準測試之6款兒童平衡單車產品,海關已作出跟進。發現其中4款已經下架及在市面上已停止供應;至於另外2款,海關已經在試購後交予政府化驗所進行測試,結果顯示該2款產品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 指定的安全要求。
一般在香港供應的玩具,其安全受《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監管。根據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在出售玩具時,須符合《條例》《附表一》內訂明的三套玩具標準其中一套標準內所載全部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該三套玩具標準包括 (1) 歐洲標準 BS EN 71,(2) 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 ASTM F963 及 (3) 國際標準 ISO:8124。 此外,《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 ( 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 ) 規例》(《規例》) 亦規定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必須符合該《規例》所訂明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包括須附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及香港地址)和適用於該產品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及須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所含塑化劑的濃度規定。
海關一向十分關注玩具及兒童產品的安全問題,亦有常設機制,透過風險評估,就不同類型之產品進行巡查及抽取相關樣本作合適的安全測試。根據《條例》,違例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廠商意見
「cannondale」(#9)的代理商表示其產品符合美國玩具安全標準的要求,並向本會提供有關測試報告。
「Y-Volution」(#10)的代理商表示已經沒有再出售相關型號的平衡單車,並指有關的供應商亦已結業。
「Huffy」(#11)的生產商表示其產品符合美國及加拿大玩具標準的要求,並向本會提供測試報告。該公司指手把管上的泡膠只是用作裝飾,家長可拿掉此裝飾物,不會影響平衡單車的操作,並表示會檢視及改善有關設計。就本會是次的PAHs檢測結果,該公司指在正常使用時,兒童一般很少機會接觸座位底部組件。不過,該公司表示仍會檢視有關情況並於日後的生產作出改善。
「micro」(#12)的代理商表示#12符合歐洲玩具標準EN71-1的要求。就#12在本會是次測試中其車輪與車架之間的間隙尺寸不符標準的要求,該公司指#12所採用的EVA車輪的彈性特質有機會使車輪與車架之間出現較大的間隙。若消費者已購買有關型號,該公司表示會提供免費零件更換以解決相關問題。該公司另指本會所參考的德國GS Mark的PAHs含量要求只適用於在德國出售的產品,#12並未有計劃於德國出售,而且#12亦符合歐盟REACH法規的PAHs要求。此外,該公司稱#12已停產,並指新推出的型號已作出相應的改進。
「Janod」(#13)的代理商表示#13在世界各地銷售及符合歐洲標準的相關要求,並向本會提供了測試報告以證明#13 符合德國GS Mark 的PAHs限值要求。
「Baghera」(#15)的代理商表示#15在世界各地銷售及符合歐洲標準的相關要求,並向本會提供了測試報告以證明#15符合歐洲玩具安全標準EN7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