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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包裝未經批准的藥劑製品

  • 2009.05.07

衞生署今日(五月七日)指令持牌藥品批發商協康藥業有限公司回收包裝未經批准的藥劑製品。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經過昨日和今日的調查,發現該批發商曾出售46個標籤和包裝未經批准的藥劑製品(附錄)。

他說,已註冊的藥劑製品需要有已經被批准的包裝和標籤。

「銷售包裝未經批准的產品等同銷售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

該等產品曾供應給私家醫生及零售商。

醫生及零售商應停止供應這些產品。

市民亦應停止使用,如有不適,應向醫生求診。

批發商已設立熱線2111 3862回答市民查詢。

衞生署仍繼續調查工作。

發言人表示,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銷售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附件:

轉載自香港特區政府網頁: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905/07/P2009050702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