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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包装未经批准的药剂制品

  • 2009.05.07

卫生署今日(五月七日)指令持牌药品批发商协康药业有限公司回收包装未经批准的药剂制品。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经过昨日和今日的调查,发现该批发商曾出售46个标签和包装未经批准的药剂制品(附录)。

他说,已注册的药剂制品需要有已经被批准的包装和标签。

「销售包装未经批准的产品等同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

该等产品曾供应给私家医生及零售商。

医生及零售商应停止供应这些产品。

市民亦应停止使用,如有不适,应向医生求诊。

批发商已设立热线2111 3862回答市民查询。

卫生署仍继续调查工作。

发言人表示,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则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附件:

转载自香港特区政府网页:
http://sc.isd.gov.hk/gb/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905/07/P2009050702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