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標籤
強制性能源標籤計劃已涵蓋 電視機、電磁爐及儲水式電熱水器
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強制性標籤計劃)第三階段已於2019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以涵蓋電視機、電磁爐和儲水式電熱水器。同時,原已涵蓋的兩類產品亦會擴大適用範圍:空調機會加入具供暖功能的型號;洗衣機則會加入額定洗衣量超過7公斤但不超過10公斤的型號。
強制性標籤計劃於2008年5月推出,規定供應香港的訂明產品必須貼上能源標籤,為消費者提供產品的能源效益資料。第一及第二階段計劃先後涵蓋五類訂明產品,包括空調機、雪櫃、慳電膽、洗衣機(額定洗衣量7公斤或以下)及抽濕機。
計劃目前所涵蓋的8類電器總共佔每年住宅用電量約七成。第三階段全面實施後,估計整個計劃每年可協助消費者節省約6億2千5百萬度電,相等於每年可減少約44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
有關強制性標籤計劃的詳情及表列型號的資料,可瀏覽機電署網頁(www.emsd.gov.hk/energylabel/)。
能源標籤按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分為5級,獲第1級能源標籤的產品能源效益最高。消費者可憑這資訊選購能源效益較高的產品。
6款測試樣本達2級至5級能源標籤 惟待機功率過高
6款樣本獲得或正在申請最新的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由2級至5級,但由於本會是次測試主要參考IEC國際標準計算操作效率,而於機電署的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第三階段內,電磁爐的能源效益是以GB標準計算,測試方法及採用的鍋具都有不同,故此不應以本會是次測試量得的數據來推斷樣本於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下可獲取的級別。
然而,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除對操作效率有特定要求外,電磁爐若要取得4級或以上的能源標籤,還需要符合最高待機功率的規定,當中單頭爐的最高待機功率不能超過1W。按本會測試結果,樣本#5至#7、#9至#12即使操作效率良好,但量得的待機功率均超過1W,因此按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亦只能獲得最低的第5級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