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意見及回應
海關意見
一般在香港供應的玩具,其安全受《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監管。根據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在出售玩具時,須符合條例《附表一》內訂明的三套玩具標準其中一套標準內所載全部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該三套玩具標準包括(1)歐洲標準 BS EN 71,(2)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ASTM F963及(3)國際標準ISO:8124。此外,《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規例》)亦規定,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必須符合該《規例》所訂明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包括須附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及香港地址)和適用於該產品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及須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所含塑化劑的濃度規定。
就今次消費者委員會的測試報告中所提及未能通過歐洲標準測試之產品,海關已作出跟進。海關一向十分關注玩具及兒童產品的安全問題,亦有常設機制,透過風險評估,就不同類型之產品進行巡查及抽取相關樣本作合適的安全測試。根據《條例》,違例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廠商回應
「網狀深藍色球」(#23)供應商表示產品通過GB6675的機械及物理性能測試,亦向本會提交相關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