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意见及回应
海关意见
一般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其安全受《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所监管。根据条例,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在出售玩具时,须符合条例《附表一》内订明的三套玩具标准其中一套标准内所载全部适用于该玩具的规定。该三套玩具标准包括(1)欧洲标准 BS EN 71,(2)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标准ASTM F963及(3)国际标准ISO:8124。此外,《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规例》)亦规定,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必须符合该《规例》所订明的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包括须附有识别标记(即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及香港地址)和适用于该产品的双语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资料及须符合玩具及儿童产品所含塑化剂的浓度规定。
就今次消费者委员会的测试报告中所提及未能通过欧洲标准测试之产品,海关已作出跟进。海关一向十分关注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问题,亦有常设机制,透过风险评估,就不同类型之产品进行巡查及抽取相关样本作合适的安全测试。根据《条例》,违例者如属首次定罪,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可被罚款$50万及监禁2年。
厂商回应
「网状深蓝色球」(#23)供应商表示产品通过GB6675的机械及物理性能测试,亦向本会提交相关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