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意見
海關意見
一般在港供應的玩具均受《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監管。根據《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在出售玩具時,須符合其附表一內訂明的3套玩具標準中的其中1套標準內所載全部適用的規定。該3套玩具標準包括(1)歐洲標準BS EN 71,(2)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ASTM F963及(3)國際標準 ISO 8124。此外,相關《規例》亦規定,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必須符合其所訂明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包括須附有識別標記和適用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並須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所含塑化劑的濃度規定。
就本會是次檢測發現未能通過歐洲標準的型號,海關接獲相關轉介後,隨即派員在各區進行巡查,並成功購買了其中8款,現已交予政府化驗所進行安全測試,而檢測仍在進行中;至於另外5款產品則已經下架,市面上再無供應。海關一向十分關注玩具及兒童產品的安全問題,亦有常設機制,透過風險評估,就不同類型產品進行巡查並抽取相關樣本作合適的安全測試。根據《條例》,違例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可被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廠商意見
「BANDAI」(#7)的經銷商表示,已將本會的檢測報告轉交予相關產品供應商。而該供應商指,在供應相關產品前,曾委託第三方化驗所採用美國ASTM F963-17及台灣CNS 4797等玩具安全標準就產品的物理性、易燃性、總鉛含量、特定化學元素遷移量及塑化劑含量等項目進行檢測,而檢測結果說明產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並向本會提交了其檢測報告以茲證明。相關公司認為,本會是次檢測所參考的歐洲標準只屬本港法例下其中1套適用的玩具安全標準,考慮到美國玩具標準亦是本港法例適用的玩具安全標準,強調有關檢測結果顯示產品符合美國玩具標準及本港法例規定。
「鴻琿」(#9)的供應商表示,收到本會的檢測報告後已將結果轉交相關生產商研究跟進,現已安排即時停售相關型號的氣球產品,並已暫停向相關生產商進口任何該品牌的氣球產品。此外,現正安排就相關型號產品進行檢測以作跟進。
「迪士尼」(#16)的獲授權代理商指,是次檢測的氣球產品按美國玩具安全標準ASTM F963-17和相關規格生產,亦參考了美國CPSC 16CFR方法檢測了產品的塑化劑含量,另向本會提交了相關報告以作證明。該公司認為,儘管產品符合目前美國及本港法例相關的安全規定,但亦會正視歐盟就亞硝胺及相關物質遷移量的有關規定。
「对了」(#19)的供應商表示,於收到本會的檢測報告後已即時停售相關型號的氣球產品,並指日後會留意相關玩具安全標準的要求,以確保其供應的氣球產品符合安全規定。該公司另表示,日後亦會考慮改善產品標籤上所載資料。